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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VOCs及颗粒物高时空分辨及走航监测系统项目(分包一)更正通知
公告名称:
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VOCs及颗粒物高时空分辨及走航监测系统项目(分包一)更正通知
所属地区: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1-01-11
详细内容: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VOCs及颗粒物高时空分辨及走航监测系统项目(分包一)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012156-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宿迁市生态环境局VOCs及颗粒物高时空分辨及走航监测系统项目(分包一)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1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一)更正事项:

(a)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第六条28.4.1项①原内容为: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折扣,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b)采购文件第五部分第一条主要标的物清单表格原内容为:

主要标的物清单(详细列明)







序号

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c)采购文件第六部分中小企业声明函原内容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单位参加 (采购单位名称) 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电子签章)



年 月



注:非小企业不需提供此函。

(二)更正内容:

现将更正事项(a)更改为:①参加投标的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符合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企业。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折扣,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企业扶持政策。(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现将更正事项(b)更改为:

主要标的物清单(详细列明)







序号

类型

设备及服务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颗粒物+VOCs+激光雷达+道路积尘负荷检测走航监测车



走航车辆及改装

1辆





国六、蓝牌

车载常规六参数监测仪

1台







气象五参数

1套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核心产品)

1套







颗粒物激光雷达

1套







道路积尘负荷检测设备

1套







配套采样系统及辅助设施

1套





车载

2

走航监测分析平台

走航监测数据分析软件平台

1套





定制开发

3

走航监测车运营服务

2年





走航监测车运维及数据分析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整(¥ )



现将更正事项(c)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请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请填写: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请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请填写: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更正日期:2021年01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84363063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68号

联系方式:158052426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万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府前小区37-1号

联系方式:15261348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倩倩

电  话:15261348970

注:请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制作。因未及时下载引发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附件:







答疑说明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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