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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三公司黄石项目外加剂采购计划采购 |
| 所属地区: |
湖北 |
发布时间: |
2026-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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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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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标题:三公司黄石项目外加剂采购计划公告内容:
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项目经理部
外加剂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本次采购项目为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项目经理部,资金来自业主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减水剂采购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项目概况与范围
项目地处黄石北部,东临黄冈市,南靠黄石腹地,西接武汉新城,北至鄂州市,起点位于钟山大道大冶下陆分界点(刘伏七)1号路路口西侧,沿钟山大道自西向东延伸,至海州大道后,转而向南,终点位于新港S203线(营盘村),项目设计时速60Km/h,主线全长43.548Km,主线共分为四段,第一段为下陆段K0+854-K7+311.193,全长6.457Km;第二段为开铁1段(发展大道)K0+379.118~K24+629.350,全长24.250Km,其中开铁1段K9+106-K18+180由黄石路桥施工;第三段为开铁2段(大棋路)K0+106.553~K1+534.762,全长为1.428Km;第四段为开铁3段(海州大道)K0+000~K11+412.814,全长为11.413Km。
三、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报价的单位,请于2026年3月7日10:00至2026年3月10日10: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10:00时(报价截止时间),参与单位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报价文件。逾 期送达的报价文件将予以拒收。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杭州家纺工业园大成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孟先生 联系电话:18661391972
六、物资需求一览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减水剂
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
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
2026.4
七、技术要求:
要求交付的物资应符合:
掺高效减水剂和高性能减水剂受检混凝土性能指标
项 目
高效减水剂HWR
高性能减水剂PWR
标准型
S
缓凝型
R
引气型
AE
引气
缓凝型
AER
早强型
A
标准型
s
缓凝型
R
引气型
AE
缓释型
SR
减缩型
RS
减水率(%)
≥15
≥15
≥18
≥18
≥25
≥25
≥25
≥25
≥25
≥25
泌水率比(%)
≤90
≤100
≤70
≤70
≤50
≤60
≤70
≤50
≤70
≤60
含气量(%)
≤3.0
≤4.5
≥3.0
≥3.0
≤6.0
≤6.0
≤6.0
≥3.0
≤6.0
≤6.0
凝结时间之差
(min)
初凝
-90—
+120
>+90
—60—
+90
>+90
—90—
+90
—90—
+120
>+90
—90—
+120
>+30
—90—
+120
终凝
-
-
含气量1 h经时
变化量(%)
-
-
-1.5-
+1.5
-1.5-
+1.5
-
-
-
-1.5-
+1.5
-
-
坍落度经时变化量
(mm)
Ih
-
-
-
-
-
≤+80
≤+60
-
-120-
-70
≤+60
2h
-
-
-
-
-
-
-
-
—120—
-60
-
3h
-
-
-
-
-
-
-
-
—120—
-60
-
抗压强度比
(%)
1d
≥140
-
-
-
≥180
≥170
-
-
-
≥155
3d
≥130
≥125
≥120
≥115
≥170
≥160
-
≥140
≥150
≥150
7d
≥125
≥125
≥115
≥110
≥149
≥150
≥140
≥135
≥140
≥140
28d
≥120
≥120
≥105
≥105
≥130
≥140
≥130
≥125
≥130
≥130
抗弯拉强度比
(%)
3d
-
-
-
-
≥150
-
-
-
-
-
7d
-
-
-
-
≥139
-
-
-
-
-
28d
≥115
≥115
≥115
≥115
≥115
≥130
≥130
≥120
≥130
≥120
收缩率比(%)
28d
≤125
≤125
≤120
≤120
≤l10
≤110
≤110
≤110
≤l10
≤90
磨耗量(kg/m²)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冻融耐久性(200次)(%)
-
-
≥80
≥80
-
-
-
≥80
-
-
注1:凝结时间之差指标中的““表示提前,“+”表示延级。
注2:含气量1h经时变化量指标中的“-”表示含气量增加,“+”表示含气量减少。
注3:坍落度经时变化量指标中的“-“表示坍落度经时增加,“+”表示坍落度经时减小。
注4:冻融耐久性(200次)性能指标中“≥80”表示将28d龄期的受检混凝土试件快速冻融循环200次后,相对动弹性模量≥80%。
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高性能减水剂匀质性指标
项 目
普通减水剂(WR)、
高效减水剂(HWR)
高性能减水剂(PWR)
含固量(液体)(%)
S>25%
应控制在(0.95-1.05)S
S≤25%
应控制在(0.90-1.10)S
含水率(粉体)(%)
W>5%
应控制在(0.90-1.10)W
W≤5%
应控制在(0.80~1.20)W
密度(液体)(g/cm²)
D>1.1
应控制在D±0.03
D≤1.1
应控制在D±0.02
氯离子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且应≤0.20
细度(粉体)(%)
应控制在(0.95~1.05)F
pH值
应在生产控制值±1.0以内
总碱量(Na₂0+0.658K₂O)(按折固含量计)
(%)
≤10.0
≤5.0
硫酸钠含量(%)
不超过生产厂控制值
甲醛含量(mg/kg)
—
≤500
水泥净浆流动度(mm)
—
应控制在(0.95-1.10)L
注:表中S、W、D、F、L分别为含固量、含水率、密度、细度(以0.315 mm方孔筛筛余量表示)和水泥净浆流动度的生产厂控制值。
注:原材料各项性能满足《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外加剂》JT/T 523-2022的相关规范要求,减水剂1.2%以内掺量,同时3小时的坍落度损失控制在20mm以内,且符合JG/T223-2017《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的要求。
八、验收方式:
甲方采用 磅重 进行计量。
1.1磅重计量:
1.1.1签认重量:每批次外加剂到达施工现场后,据实过磅,扣除皮重,签认净重,如使用性能正常,签认净重就是结算数量。
1.1.2每批次外加剂到达施工现场后,留样封存,实际施工中如果因外加剂质量下降,导致掺量增加(与采购前双方约定时适配结果进行对比),买方通知卖方核实,卖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到达买方试验室验证,否则,买方有权按掺量增加比例直接扣减该批次的数量,并没收该批次的质量保证金;如留样样品证明该批外加剂确实质量下降,结算时,买方按掺量增加比例直接扣减该批次的数量,并没收该批次的质量保证金。
2.1验收
2.1.1单据验收: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材质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2.1.2质量验收:初步检查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后,买方试验部门取样做质量初步检测,收货不代表买方认同卖方材料质量合格,材料抽检合格并不减轻和免除卖方对其材料应负的质量责任。
2.1.3数量验收:参见条款第1.1条。
2.1.4指定验收人姓名: *** ,电话: *********** 。
2.2提出异议期限
2.2.1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单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2 天内协商解决。
2.2.2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数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2 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2.3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2 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3 质量争议检测
双方对材料质量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材料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材料,卖方应及时退货或者换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否则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已支付的卖方应及时返还)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4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若买方收货、验收完毕的材料,但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如质监、交通、住建等部门)或业主单位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缺陷),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进行整改,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九、结算、付款、定价方式
结算周期:每月 11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 11 日至本月 10 日;
支付周期:物资结算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80 %;17 %滚动支付,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后6个月无息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方对产品的质量承担的保证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视项目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情况统筹办理支付,中期结算支付比例不高于业主计量收款比。
支付方式: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约定可支付40%的12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银行产品,贴息由乙方承担。
定价方式:
1.1单价约定
1.1.1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单价组成包含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出库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利息、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作调整。若买方上级单位组织集采且集采价格优于卖方价格,本合同可能随时取消或降低供货数量,买方不予补偿任何费用,卖方需自行考虑此风险。
1.1.2单价形成机制:
1.1.2.1固定价,合同结算单价为固定落地单价,合同期内固定不变。
1.1.3单价变更机制:
1.1.3.1卖方主动书面提出降低合同全部或部分物资单价或总价,双方可调整单价或总价。
1.1.3.2补充协议物资金额增加小于本合同总量的20%,但距本合同签订时间大于6个月以上,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剩余合同单价或仅对新增部分物资单价重新确定。
1.1.4履约期间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合同总价。若由于卖方原因引起相关税率调整,本合同含税单价不变,按调整后的税率,在本合同单价内调整不含税单价和税额,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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