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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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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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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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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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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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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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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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三、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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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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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并符合加油站工程建设的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一次验收合格,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认定、报备入库(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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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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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四、分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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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要求
1.依法分包;2.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3.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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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要求
1.依法分包;2.经建设单位同意;3.分包工程承包人需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4.不得分包给个人;5.禁止分包工程承包人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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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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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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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暂定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包工包料。
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委托编制并经审定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结算作为支付依据,即由茂名市茂南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单价结合投标报价下浮率确定合同单价,茂名市茂南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确定工程合同结算总价,具体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合同所指的工程量清单明确为由发包人编制,并经茂名市茂南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已标价工程盘清单由发包人编制并经茂名市茂南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结合按投标报价下浮确定;除专用条款特别约定外,招标控制价不作为合同执行依据。
本工程按中标价实行限额支付,即发包人最高支付合同金额不超过中标价(政府或相关部门明确调整合同价款除外),超出支付限额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项目竣工结算、决算以茂南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结算、决算依据。项目应接受审计监督,如项目被列入审计项目,则以审计局最终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落实整改。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凭有效发票及相关请款资料按规定向发包人申请费用。
注:本项目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承兑时间不少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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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暂定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包工包料。
项目竣工结算、决算以茂南区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本项目严格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如项目被纳入审计范围并经审计发现存在问题,承包人须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凭有效发票及相关请款资料按规定向发包人申请费用。
注:本项目如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承兑时间不少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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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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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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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双方有效签章的往来书面文件;2、发包人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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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双方有效签章的往来书面文件(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招标文件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澄清文件等);2、发包人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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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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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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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额为合同价10%,担保形式为:100%现金或100%银行保函或100%保证保险。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工程档案备案合格之日止。
保函为银行保函出具的履约担保保函。银行保函应当为无条件保函,银行保函须由项目所在地地级市行政管辖范围的商业银行出具,或者投标人在注册地所在地级市范围内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违约,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档案备案合格后,将在承包人提出返还履约担保后14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工程延期,承包人无条件续保,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保函到期而不续保的,视为无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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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额为合同价10%,担保形式为:100%现金或100%银行保函或100%保证保险。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工程档案备案合格之日止。
银行保函须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且须由项目所在地地级市行政管辖范围的商业银行或投标人在注册地所在地级市范围内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
保证保险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保险,承保机构须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保证保险业务资质、偿付能力达标、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法财产保险公司,承包人须确保保险持续有效,不得中途退保、无故减额或失效,否则视为违约。如根据法律规定须减额的,减额前须经发包人同意。
履约担保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违约或违约已足额赔付的,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档案备案合格后,将在承包人提出返还履约担保金后14天内将履约担保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则保函或保险自动失效。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工程延期,承包人无条件续保,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保函到期而不续保的,视为无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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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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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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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2.6款:
12.6工人工资
(1)承包人按《茂名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的要求,实施“两制”(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并落实“两制”工作。如有新规,则按新规执行。
(2)本项目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监管的规定》(茂财建[2017]35号)要求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专户由银行、建设单位、承包人三方共同监管,工人工资由建设单位按三方监管协议划拨到农民工工资专户,承包人应当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作业工人工资卡。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若承包方拖欠工人工资,发包人有权优先将从进度款中划拨工人工资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先行发放,并在承包人申请的下期进度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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