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办案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服务范围:
交通管理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相关检验、鉴定。包括酒精类、毒品类(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等)鉴定。
服务要求:
一般情况:检验机构在取得血样的第二天出具检测结果并告知委托方结果,3 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方,紧急情况:在取得血样 4 小时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供应商须提供 7*24 小时服务,便于突发事件及重大案情的血液检测。
服务时间:
采取一年一续签的方式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总年限不超过2年。
服务标准:
(1)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 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中标人须按照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 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一年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两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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