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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琅琊区健康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的答疑
公告名称:
关于琅琊区健康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的答疑
所属地区:
安徽
发布时间:
2025-10-28
详细内容:
关于琅琊区健康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的答疑

项目编号:czlygc202510-0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琅琊区健康食品产业园(二期)项目”作如下答疑:

问题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资信标评审中“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具有一个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 2.8 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得2.5分,本小项满分2.5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所提供的下列证明材料所注明的建造师必须为同一人,否则不予认可;项目经理必须是在投标单位注册后,以项目经理身份获得的业绩,在别的单位注册时获得的业绩或以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获得的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而本条款要求“项目中标通知书扫描件、项目合同扫描件、项目工程交(竣、完)工验收资料等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经理必须为同一人”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多种原因变更属于正常现象,行业内也无任何文件约定变更过的项目经理业绩不得认可为拟投标的项目经理业绩?建议修改该条款,消除对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接受提供变更证明材料的项目经理业绩及以项目经理身份获得的业绩均予认可,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回复:关于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中“(所提供的下列证明材料所注明的建造师必须为同一人,否则不予认可;项目经理必须是在投标单位注册后,以项目经理身份获得的业绩,在别的单位注册时获得的业绩或以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获得的无效)”要求现调整为“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体现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须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载明的为准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

问题二: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投标企业具有一个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2.8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得2.5分。说明:②具体面积及项目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上注明为准;③上述证明材料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工程规模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另行提供项目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请问:我公司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时间,但未体现工程规模。我公司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均能体现工程规模。因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均有建设单位的盖章,可以充分证明业绩的符合情况。是否可以不再另行开具业主证明予以认可?

回复: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具有一个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2.8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②具体面积及项目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上注明为准;”、“③上述证明材料中证明材料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工程规模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另行提供项目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本条为明确项目业绩符合性,确保材料关键信息一致,增强材料的说服力和合规性,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我公司欲与另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资信评审的业绩、奖项中,(一)投标企业业绩,牵头方或成员方提供一个符合加分要求的企业业绩是否都可以加分? (二)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说明第2条“具体面积及项目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上注明为准”,请问业绩有效时间是以合同标注的签订时间还是合同标注的竣工时间?或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请于明确答复。

回复:1.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成员方提供的均予以认可,需满足业绩中证明材料及说明要求;2.项目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上注明为准是指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即为业绩有效时间。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请投标人按照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琅琊区国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琅琊区濠河路99号

联系人:黎天畅

联系方式:0550-331815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周晓培

联系方式:0550-3519512、18255055896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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