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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及董事长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公告名称:
联创光电及董事长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所属地区:
江西
发布时间:
2025-10-26
详细内容:

2025 年 10 月 25 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创光电”,证券代码:600363)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伍锐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伍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29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监管部门直指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问题,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主要责任。

违规事实:参股公司财报错报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 “失准”

《警示函》显示,经江西证监局核查,联创光电存在明确违规行为: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指出,其参股公司江西联创光电超导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创超导”)2023 年财务报告存在错报,这一问题直接导致联创光电自身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等关键会计科目出现错报。最终,联创光电需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而这一过程也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存在不准确情形。

监管部门认定,联创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规定。

同时,伍锐作为联创光电及联创超导的双重董事长,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规定,对本次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措施:警示函 + 诚信档案记录 要求 30 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已作出明确监管决定:对联创光电及伍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同时要求,联创光电及伍锐需认真吸取本次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需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 30 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监管文件明确,若联创光电或伍锐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回应:高度重视整改 强调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本次收到警示函,联创光电在公告中表示 “高度重视”,称将针对《警示函》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同时,联创光电特别说明,本次监管措施属于监管警示类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未来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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