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东宇振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东评报字(2025)第25-119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2025年10月24日9:00至2025年11月13日15:00(工作时间)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进行现场踏勘,须经出租方盖章《现场查看确认书》后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内进行报名,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报名审核不能通过。(提醒意向承租方注意:如未能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合格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则无法参与该项目,请意向承租方合理安排时间。)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出租明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7、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8、标的无取暖,具体以现场勘察实际情况为准,详询出租方。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10、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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