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出租标的结构状况出租,不包括原承租方投入建设的设施、设备和可移动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私自转让、转租、分租、有偿或无偿借用第三方或以其他形式供第三方使用。 3、在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契约时, 承租方可以迁走承租方购置的设备,包括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的设备,但是该行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性墙体,如果存在破坏的情况,承租方应当在设备和装修迁走后恢复房屋结构和墙体原状并根据实际损失给予出租方赔偿。 4、特别事项说明: (1)为了规范出租方场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活动及管理行为,维护出租方场内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承租方装修前必须与出租方签订装修协议,缴纳装修押金,并遵守协议内的各项规定。 (2)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物业管理条例》,承租物业内摆放货物的重量不能超过500kg/㎡的建筑设计承重,必须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必须满足60㎡配备一个4kg灭火器的要求,所有灭火器必须装入专门的灭火器箱,不能裸露放置,承租方要建设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3)出租标的不得用于以下用途:存储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制造,轻工业生产及制造,物流业,住宿业,娱乐业,旅游业,存储建材、危化品、易燃易爆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产品等;承租方不得单方面变更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4)出租标的现有内外部结构、内部装修装饰,外墙装饰由承租方按现状接收使用,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现有装修或改造,若单方面装修或改造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损失,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出租方同意装修改造的,承租方应缴纳3个月租金、配套服务费作为装修押金,若装修违反出租方审核方案,出租方有权没收装修押金。 5、出租标的的权属人为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同意,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