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南片区某高速类REITs项目
服务机构选聘(第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为满足发展资金需求,创新融资手段,优化融资结构,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或“招标人”)拟以西南片区某高速作为底层资产发行类REITs,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西南片区某高速类REITs项目服务机构选聘已通过公司批准实施,具备招标条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西南片区某高速类REITs项目服务机构。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南片区某高速类REITs项目。
2.2招标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3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等。
2.4选聘方案: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可由计划管理人、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车流量预测机构(如需)组建联合体。计划管理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组织协调联合体内部分工,并对招标人承担连带履约责任。
2.5发行规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底层资产评估值的80%,最终以实际评估结果为准。
2.6招标规模:按发行规模招标计划管理人、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车流量预测机构(如需)等中介机构,按发行规模的50%作为承销份额招标承销机构。
3.服务内容及期限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结合类REITs项目要求,协助公司对拟入池资产进行合规性审查、现金流测算、估值分析及风险识别,筛选符合监管规定、具备稳定收益能力的底层资产,并优化资产组合结构以满足发行及投资者需求。
(2)负责设计完整且合理的交易结构和发行方案。
(3)编制并推进具备可行性的申报方案。
(4)组织撰写所需材料并出具相关报告,协助招标人及其项目公司向省交通厅、省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报批、申报并获取发行资格。
(5)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车流量预测机构等中介机构须在联合体牵头人的协调安排下,为本项目提供法律、评估、财务、车流量预测等相关业务咨询并根据类REITs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出具专业报告。
(6)联合体牵头人统筹协调各机构开展类REITs申报所需各项专业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平稳、有序推进。
(7)负责发行材料的准备、修订、审核和定稿及申报。
(8)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遴选符合要求且经招标人同意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负责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将其8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资产支持计划。相关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承担。
(9)进行产品路演推介与销售,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按发行规模承销并募集资金。
(10)作为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
(11)提供业务咨询及其他本项目申报、发行及产品后续管理中的相关事宜。
服务期限:从通过招标确定中标的服务机构与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起,至本次类REITs发行批复有效期结束或双方终止合同;若发行成功,存续期内服务机构仍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其他后续义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资质要求
(1)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非分公司、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2)计划管理人须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承销机构须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资格。
(4)律师事务所须具备合格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5)资产评估机构须在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资格备案。
(6)会计师事务所须具备合格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通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4.2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1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以公告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个及以上类REITs成功发行的服务业绩。
4.3信誉要求
(1)在2022年7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单位)、高级合伙人或单位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行贿犯罪的,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须提交信誉承诺函)。
(2)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参加投标;
(3)在递交投标文件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递交投标文件日,不处于因违法违规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暂停或取消参与类REITs相关业务行政处罚期间;
(4)截止投标文件递交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4.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费用标准、责任和权利。
(2)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本公告第4.1(1)条资格要求,计划管理人还需满足本公告第4.1(2)条资格要求,承销机构还需满足本公告第4.1(3)条资格要求,律师事务所还需满足本公告第4.1(4)条资格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还需满足本公告第4.1(5)条资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满足本公告第4.1(6)条资格要求。
(3)联合体投标的,计划管理人、承销机构需满足本公告第4.2条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