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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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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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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1台报废车辆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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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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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哈产交SW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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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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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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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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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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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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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资产或资源,并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本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本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获得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材料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转让方义务。
5、本转让方负责对委托公开挂牌转让项目基本条款的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6、本次转让资产如涉及权属过户,转让标的竞价结束后,本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过户。
7、转让方承诺其转让行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有权批准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符合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规定,转让的资产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履行完毕转让资产前置所需的所有审批(包含评估备案)及内部决策程序,本次转让行为合法依规、符合规范。
8、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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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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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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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的1台报废车辆,现存放于: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1号,具体详询转让方。
2、转让底价:3500元。
3、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显示,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违章罚款情况,请意向受让方报名前自行与转让方以及相关部门查询标的车辆的违章罚款等情况,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了解并认可转让车辆的现状,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4、在报废车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承担。
5、转让标的中的报废车辆涉及的号牌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6、自公告刊登日起至公告结束期间,转让方负责标的车辆的展示,保证以车辆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如出现任何问题由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保证各意向受让方均可到场了解车辆情况。
7、转让的标的以现状进行交割,移交中出现的问题由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8、受让方须到标的存放地自提报废车辆,受让方须负责拉运报废车辆、拆解报废车辆、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相关手续及材料并承担一切费用。
9、转让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1台报废车辆无债权债务纠纷,未做抵押或担保、未出租,没有涉及法律诉讼行为,未担保、抵押、反担保、财务承诺等重要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如有纠纷由转让方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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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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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1台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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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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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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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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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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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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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报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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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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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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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昌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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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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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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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报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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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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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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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元承运输有限公司 |
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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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下方附件下载:转让标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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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说明、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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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充分考虑对标的拆解、拆卸、运输、搬运现场及周边路况、环境(包括不限于标的存放地的环境、所在的小区环境、周边路口)有无水电汽源等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措施。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勘察,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做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3、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但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公告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不作为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证。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转让方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4、公告期内,各意向受让方均应到现场了解标的情况,转让方负责对标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在展示期间所出现的任何问题由转让方负责承担,意向受让方于现场查看需签署现场查看确认书,报名时提交至哈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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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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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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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100424007660W
法定代表人:孟繁东
经济类型: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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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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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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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哈尔滨市财政局
批准文件:《关于原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车辆报废处置有关事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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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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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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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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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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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参与报价),采取协议成交方式;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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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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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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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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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不接受联合受让。
2、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应满足报废物资回收、再生物资回收、电器回收等。
3、意向受让方须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有效报名材料。意向受让方承诺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哈交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转让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受让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交所(以邮件、等其它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哈交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按照原约定的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收到,如意向受让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达。
4、转让成交后,如哈交所或转让方发现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转让结果无效,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因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需对报废车辆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回收、对报废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注销证明等报废手续,未依法依规处理产生的违法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须为哈尔滨市区域内的具有黑龙江省商务厅颁发的资格认定书的企业法人,且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年257号)文件中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7、受让方须到报废车辆存放地自提标的并负责本次转让标的的拆解回收及运输并承担一切费用。
8、受让方拆解回收标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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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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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报废车辆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交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2、转让的标的以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
3、受让方负责拆解、拆卸、运输、搬运等工作时对转让标的的处置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本次转让竞价(报价)结束后,受让方自交割标的物时起(包括但不限于至标的所在地自取报废车辆、报废手续办理过程等)不得行驶标的、作业等,如在拉运、搬运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造成违法违章、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死亡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及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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