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天策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天策评报字(2025)第25049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中央大街街区三十八套电子屏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对应广告所涉及的电费、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费用;具体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中央大街街区三十八套电子屏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承租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到审批机关办理广告登记审批手续,每次更换页面应到审批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取得广告发布所需的审批手续和登记批准文件后,方可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否则,涉及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播放的广告由甲方严格把关,确认后方可进行播放。
8、承租方需承担30%的公益广告同时电子屏应兼具旅游服务导引功能。
9、承租方负责38套电子屏广告位的运营工作并承担相关投入费用,如:38套电子屏的制作、广告的制作、设计、招商、发布。报名时需提报电子屏的设计方案、文字及效果图,设计方案需符合中央大街风格。
10、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显示:电子屏承载最大电力为220伏,详询出租联系人。
11、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中央大街街区三十八套电子屏租赁合同》为准。
12、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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