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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租赁交易转让公告】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17个标的出租项目项目信息披露(2025年第一批次)
公告名称:
黑龙江省【租赁交易转让公告】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17个标的出租项目项目信息披露(2025年第一批次)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5-04-16
详细内容:






















































































项目名称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17个标的出租项目









项目编号









[2025]哈产租002









挂牌起始日期









2025-04-16









挂牌截止日期









2025-05-12









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持有的资产或资源,并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行为是本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本出租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出租方出租资产或资源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已获得资源主管部门及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应批准。




3、本出租方所提交的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出租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出租方义务。




本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概况









出租标的名称









标的1:道里区友谊路109号(高粱酒)









标的现状









标的类型









房屋









权证号




















权属所有人

















坐落位置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出租参考建筑面积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层数/所在层数









详询出租方









履约保证金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出租期限









3-5年                                     (具体出租年限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评估报告现用途

















目前状况

















租金递增方式









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年租金为成交金额,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8%,第五年年租金与第四年年租金一致。









附属设施

















出租底价









标的1:70900.0元/年租金









评估情况









评估

















账面值

















评估基准日









2024-12-13









评估机构









黑龙江中和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评估报告编号









中和正信评报字[2024]第011号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标的清单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









瑕疵说明、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中和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正信评报字[2024]第011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7、本项目所涉及标的出租年限为3-5年,具体年限以出租方通知为准。若出租年限为五年,则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年租金为成交金额,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8%,第五年年租金与第四年年租金一致。




8、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承租用途和使用方法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毁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9、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同意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毁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省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1、意向方报名前须实地探勘并咨询出租方标的所有信息,意向方报名即视为已实地探勘并了解所有情况。




12、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房产有无房产证及是否为划拨土地等具体情况详询出租方。




14、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缴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涉及自供暖的房屋供热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5、承租方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6、其他事项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17、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情况









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100749512104C




法定代表人:顾大为














出租方决策文件

















出租行为批准









批准单位名称:哈尔滨市财政局























































































































交易




条件









信息披露









首次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本项目已成交标的16个,根据与委托方签署的协议,现进行延期公告,本次公告为延期公告。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成交方式(须参与报价);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承租方须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及其它材料。




3、意向承租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承租本标的相关文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有效,所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联系地址真实、有效,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出租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承租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邮件、等其他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承租方已经收到,如意向承租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达。




4、出租成交后,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或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出租结果无效,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标的交割









1、标的的移交由出租方负责,移交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决,双方须自行协商标的交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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