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答疑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一:我是重庆惠能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赵钊,我公司作为重庆做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技术能力很强的机构,对于贵公司此次招标内容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报告》提出质疑,这个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我公司在这个行业多年都没有听说这个事情,只能是贵公司做为经营主体组织工程完结的验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基于此,我公司依法招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出具《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
质疑二:我是重庆惠能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赵钊,我公司作为重庆做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技术能力很强的机构,对于贵公司此次招标内容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报告》提出质疑,这个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我公司在这个行业多年都没有听说这个事情,只能是贵公司做为经营主体组织工程完结的验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基于此,我公司依法招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出具《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补遗部分:
为保证招标文件内容的前后一致性,故作出以下修改:
1.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2形式评审标准中“委托代理人”部分
2.2.2
形式评审标准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修改为:
2.2.2
形式评审标准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2.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A-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修改为:
A-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 [50000120250327025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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