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满足以下①或②项:
①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具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
2.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设备)
3.货物制造商或其它有销售资格(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出具的授权书(适用于投标人是进口货物代理商的情形);
4.高压氧舱(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投标产品制造商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氧舱(A5)” ;
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中国(浙江)”网站(http://credit.zj.gov.cn)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7.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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