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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2年沈河区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治消杀药品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辽宁省2022年沈河区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治消杀药品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09-05
详细内容: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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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2022年沈河区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治消杀药品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有效期: 2022-09-06 至 2022-09-08
撰写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沈河区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治消杀药品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2022年沈河区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治消杀药品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9月1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3-00133





项目名称:2022年沈河区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治消杀药品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80,000.00





最高限价(元):480,000





采购需求:查看





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述及内容:

按照市爱卫办通知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要求,由我区自行采购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制消杀用品,用于区属公共地段、非物业小区范围内的灭鼠、灭蚊、灭蝇消杀药品。



二、项目需求(不允许偏离)











































































































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吡丙醚



产品要求:剂型为颗粒剂,含量为≥0.5%,规格为0.5公斤/袋、20袋/箱。



公斤



2500公斤



2



高效氯氟氰菊酯



产品要求:剂型为悬浮剂或水乳剂,含量为≥5%,规格为0.5公斤/瓶、20瓶/箱。



公斤



2000公斤



3



高效氯氰菊酯+残杀威



产品要求:剂型为悬浮剂,含量为≥15%,规格为0.5公斤/瓶、20瓶/箱。



公斤



200公斤



4



溴鼠灵



产品要求:毒饵,含量为0.005规格为0.5公斤/袋、20袋/箱



公斤



5900公斤



5



溴敌隆



产品要求:剂型为蜡块,含量为0.005%,规格为10公斤/桶



公斤



4000公斤



6



高效氯氰菊酯



产品要求:剂型为烟剂,含量为≥3%,规格为0.5公斤/瓶、20瓶/箱。



公斤



2500公斤







 



合格投标人商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6、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具有厂家出具的药品售后质量保证书。



7、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药品“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标准)。



8、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必须提供以上药品的三证原件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提供盖生产厂家鲜章的“三证”纸质复印件,采购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复核以及存档。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虚假响应,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人将依法追究因其虚假响应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制造厂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药品“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标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9月08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9月1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9月1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备份文件以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 31090677。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 31090677。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卫生健康局(事业)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华岩寺巷5甲6号





联系方式:

024-248012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联系方式:

02431060408





邮箱地址: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账号:

033421010200001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2431090577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关联计划
附件: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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