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长乐区2022年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工作采购中标通知 |
|
公告名称: |
福建省长乐区2022年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工作采购中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福建省 |
发布时间: |
2022-09-01 |
|
详细内容:
|
福州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
:
福州九典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182]FJKT[GK]2022010
的
长乐区2022年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工作采购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1、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范围:本次长乐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范围包括长乐区城市规划区(包括吴航、航城、首占和营前的部分区域)、福州滨海新城启动区(包括文武砂镇区及周边和漳港的部分区域)和其他十三个乡镇(街道)的规划镇区,以及空港、滨海两个工业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2、城镇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范围:本次长乐区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范围宜覆盖建成区、开发区,具体将根据市场发育和政府监管需求确定。
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①长乐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 ②福州滨海新城启动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等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项)
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本)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51号);等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82000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工作。(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完成)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文松路666号三号楼
;
4.3
交付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完成。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合同标的为长乐区2022年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工作采购项目。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通过福州市级验收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出具正式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30%。
2
70
中标人提交的成果通过验收合格并提交全部成果后,出具正式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款项的70%。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成果验收合格、交接完毕及经费结算完成后终止
。
10
、违约责任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在签定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工作任务 14.1.1全面更新城镇基准地价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等有关规定,以及新修订的《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地基准地价的全面更新、公布和备案工作,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单独定级估价。本次城镇基准地价估价期日定为2022年1月1日。经批准发布的城镇基准地价成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完成电子化备案。 14.1.2更新城镇标定地价 严格按照《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等有关规定,以及新修订的《福建省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标定地价的更新和公布工作。本次标定地价估价期日定为2022年1月1日。 14.2工作范围 14.2.1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范围 本次长乐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范围包括长乐区城市规划区(包括吴航、航城、首占和营前的部分区域)、福州滨海新城启动区(包括文武砂镇区及周边和漳港的部分区域)和其他十三个乡镇(街道)的规划镇区,以及空港、滨海两个工业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14.2.2城镇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范围 本次长乐区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范围宜覆盖建成区、开发区,具体将根据市场发育和政府监管需求确定。 14.3工作内容 14.3.1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内容 按照《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新修订的《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确定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①长乐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②福州滨海新城启动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③金峰、漳港、鹤上、潭头、江田、古槐、松下、文岭、玉田、梅花、湖南、猴屿和罗联等十三个乡镇(街道)规划镇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④空港和滨海两个工业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⑤编制基准地价修正体系;⑥制定基准地价成果应用方案;⑦建立基准地价空间数据库;⑧开展基准地价更新相关专题研究;⑨按要求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工作。 最终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成果需符合新修订的《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和省、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有关文件要求。 14.3.2城镇标定地价更新工作内容 按照《标定地价规程》、《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新制定的《福建省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确定本次标定地价更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①根据地价管理需要调整更新公示范围;②在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基础上调整更新标定区域;③维护更新标准宗地和登记信息;④组织执业土地估价师评估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⑤协助审议确定标准宗地标定地价;⑥编制标定地价修正体系;⑦建立标定地价成果数据库。 最终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成果需符合新制定的《福建省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和省、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城镇标定地价更新有关文件要求。 14.4主要工作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 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本)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51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 6、《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办〔2022〕2号)。 7、《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14.5工作成果 14.5.1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成果 (1)文字成果: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及基准地价应用说明。 (2)图件成果:地价样本点分布图、各类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3)表格成果:基准地价表。 (4)数据库成果: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汇交数据库。 14.5.2城镇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成果 (1)文本成果:①标定地价评估报告;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报告。 (2)表格成果:①标准宗地基本信息登记表;②标准宗地评估技术要点表;③标定地价建议及结果表;④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⑤标定地价修正体系表。 (3)图件成果: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 (4)数据库成果:标定地价数据库成果。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
福州九典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
长乐区滨海新城文松路666号研发楼四期3号楼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1号
单位负责人:
吴宁峰
单位负责人:
吴建财
委托代理人:
蔡伟
委托代理人:
林丽钗
联系方法:
18960752678
联系方法:
1360080319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账号:
账号:
117130 100100 024735
签订地点:
福州市长乐区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01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