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名称: |
宁德市蕉城区档案馆新馆10kV供电工程中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全国 |
发布时间: |
2022-08-18 |
|
详细内容:
|
宁德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宁德市蕉城区档案馆
乙方
:
福建同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902]FJHC[GK]2022001
的
宁德市蕉城区档案馆新馆10kV供电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20699 其他电气设备
其他电气设备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1(批)
912118.0000
912118
国内
中国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无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玖拾壹万贰仟壹佰壹拾捌元整(¥912118.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4.3
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人必须达到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通过电力等相关部门的专业验评标准,以及所有产品验收合格,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验收、移交手续,不合格项目不准交工(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30%
2
50
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款50%
3
20
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款20%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无。
。
10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书面签署延长相应的工期,乙方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2、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10%。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宁德市蕉城区档案馆
乙方:
福建同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
蕉城区815中路7号区委大院区档案馆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李桉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3-2822693
联系方法:
1516011564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宁德分行
账号:
账号:
137010100100064501
签订地点:
福建宁德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7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