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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及监管平台系统项目货物类中标通知
公告名称: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及监管平台系统项目货物类中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2-08-12
详细内容:
宁德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乙方









福建省锦运达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902]GH[CS]2022003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及监管平台系统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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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2091199 其他视频设备





其他视频设备





海康威视





1(项)





841450.0000





841450





国内





中国





Infovision NREE-iEP、 Infovision IoT等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拾肆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841450.0000)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及达到验收标准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指定地址









4.3

交付条件:



以上产品硬件设备保修2年,质保期内若货物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15分钟内响应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使用方意见等)报采购人备案;若供应商超过1小时仍未到达现场维修,采购人有权另请他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提供同型号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质保期内,供应商有责任对设备货物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质保期后,发生设备技术问题,供应商应保证随叫随到,提供咨询和维修。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有重大案件需要保障的,提前1天通知供应商,中标方应指派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技术保障;投标人须在此项下作专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提供者按无效标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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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签订合同付款30%。







2

65

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款的65%







3

5

正常使用1年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清5%余款。

















8

、履约保证金

















9

、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

、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乙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2乙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3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乙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4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需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10.2.5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甲方: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乙方:



福建省锦运达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





住所: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龙威经茂广场2幢1梯1306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王修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修宝















联系方法:





13328280609







联系方法:





1875930015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海滨支行











账号:















账号:







13215201040002300



















签订地点:





宁德市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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