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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采购项目中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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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福鼎市大中型海洋渔船“插卡式AIS”终端采购项目中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全国 |
发布时间: |
2022-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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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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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
:
福建飞通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982]JRGC[GK]2022002
的
福鼎市大中型海洋渔船“ 插卡式 AIS ”终端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2071199 其他舰船载无线电导航设备
其他舰船载无线电导航设备
飞通
706(套)
4580
3233480
国内
中国
FT-9700
无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贰拾叁万叁仟肆佰捌拾元整元(¥323348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截止2022年10月31日完成全部安装
;
4.2
交付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4.3
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细见招投标文件。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设备签收: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规格质量及其它要求,及时、认真整理设备安装资料,确保“一船一档”。每一台设备安装上船后,都由渔船船主(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设备签收确认。 2.终端设备与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衔接工作:乙方负责终端设备与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终端上线。 3.试运行:在设备全部安装后试运行1个月以上,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满足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期结束后进入项目最终验收程序。 4.最终验收:乙方提供产品的有效检验文件及供货清单,经甲方认可后,与合同的性能指标一起作为产品验收标准。甲方对产品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中发现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乙方需诺更换产品,并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验收合格条件:运行结果及使用效果符合招标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在进行测试和验收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发现的问题已被排除,并得到甲方的认可;所有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备品备件和资料都已提交并得到接受。乙方保证终端设备100%合格率。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辖区渔船“插卡式 AIS”设备全部安装试运行结束后,组织设备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局备案。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
40
中标人负责将设备安装完成,并将终端设备与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后,经采购人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3
30
设备全部安装并经试运行1个月后,进行最终验收。中标人应提供产品的有效检验文件及供货清单,经采购人认可后,与合同的性能指标一起作为产品验收标准,中标人所提供的终端设备合格率不得低于100%。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8
、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5%。说明:提交方式及退还方式: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将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后全额无息退还。
。
9
、合同有效期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0
、违约责任
10.1若乙方的原因而造成的重大影响事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自行负责。 10.2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乙方,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出现争议若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的产品抽检,产品的实际性能和质量以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4.2 保修期为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各种资料移交齐全之日起三年。 14.3 乙方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团队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人员团队名单),在接到使用单位维修及技术服务要求后应在2小时之内做出响应,如果使用单位需要,应在24小时之内派出专业维修人员到达港口现场维修。 14.4 在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终端设备故障通知后,在渔船回港72小时内无条件将故障终端设备更换或维修至正常工作状态,所发生费用(包含:设备配件、维护费、安装费、往来车船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5 保修期满后,乙方须提供最优惠的维修价格(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在设备寿命期内,保证维修配件的供应和及时维修,维修价格保持不变(政策调整因素除外)。乙方需制定更换零件设备统一准价格,并在维修点公示。 14.6 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基本要求,对投标产品的质量保证、免费保修期、特殊保修条款、有偿服务范围和免费更换配件等作出明确承诺和说明。 14.7 乙方必须在主要设备上用不干胶贴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的标识。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
福建飞通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鼎市桐亨大厦5楼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北侧信义开发区K-11B朝森楼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英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3-7992660
联系方法:
0595-88480988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福鼎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永宁支行
账号:
13230101040003434
账号:
3505016581430998898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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