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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清县政府购买2022年老年人意外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通知
公告名称:
福建省闽清县政府购买2022年老年人意外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通知
所属地区: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8-09
详细内容:
福州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闽清县民政局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124]HZZB[GK]2022017









闽清县政府购买2022年老年人意外救助责任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

、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50499 其他保险服务





其他保险服务





闽清县行政辖区内





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统一本项目宣传口径、共同推广本项目组织老年人意外救助责任保险的惠民政策宣传,开展宣传培训,通过闽清电视台、闽清新闻,印制宣传单,扩大知晓率。





1(年)





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投保信息,妥善做好投保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1370000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柒万元整(¥1370000.0000)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付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各乡镇









4.3

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闽清县户籍6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出险时年龄达到65周岁为符合标准)。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 验收期次说明: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签订合同后15日内付50%







2

50

项目正常运行半年后付50%

















8

、履约保证金

















9

、合同有效期













保险期限:一年,自2022年08月16日零时至2023年08月15日二十四时止

















10

、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 5 %的违约金;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采购人有权从应付合同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或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5因中标人原因未在响应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被保险人或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由中标人全权承担。 10.6中标人未按伤亡赔付比例赔付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被保险人或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由中标人全权承担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本项目统一管理,并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2、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救助责任保险工作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处室、相关人员负责甲、乙双方的日常联系与协作,共同推动本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3、甲方应对本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 4、必要时组织乙方召开联合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考评。 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本项目的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2、配合甲方统一本项目宣传口径、共同推广本项目。 3、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理赔数据和分析材料,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年度理赔数据和分析材料。 4、应完善服务质量,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效果告知甲方。 5、负责出具保单及全额保费发票,提供保单信息查询服务。 6、根据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妥善做好投保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7、负责建立符合本产品要求的承保理赔服务系统。 8、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4.2投保、出单与保险费支付 (一)投保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需提供投保单位全称(与公章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及邮箱,并在投保单加盖公章。 (二)保险费支付 由甲方在协议签署后15天内支付50%的第一期保险费,项目正常运行半年后支付剩余50%第二期保险费,转账至乙方统一指定账户,账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账号:140202360902310020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三)出单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协议后,根据甲方提交的投保材料3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出具保险单,并开具保险费发票。 14.3保险方案: (1)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000元; (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额:根据医疗费用中统筹未支付部分设立动态保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保额为3000元,3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保额为5000元,6万元 以上保险金额为7000元; (3)意外伤害伤残保额:20000元(伤残按评残等级比例给付): 附录:伤亡赔付比例表 项目 伤残程度 百分比 (一) 死亡、一级伤残 100% (二) 二级伤残 80% (三) 三级伤残 65% (四) 四级伤残 55% (五) 五级伤残 45% (六) 六级伤残 25% (七) 七级伤残 15% (八) 八级伤残 10% (九) 九级伤残 4% (十) 十级伤残 1% 14.4保障地域: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14.5特别约定: (1)医疗就诊机构可扩展至各乡镇卫生院。 (2)非医保用药属于保险责任。 (3)未使用统筹支付的意外医疗费用最高补偿5000元。 14.6服务承诺 (一)现场查勘时效承诺 实行限时查勘。发生保险事故后拨打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后,乙方将立即前往现场查勘,时限要求是县区域30分钟内到达现场,根据路程的远近适当增加车程的时间。 (二)预付赔款支付条件及比例承诺 在事故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经双方认可确定后,乙方可按损失金额的50%预先赔付。因事故处理等原因难以尽快确定事故总损失金额的,乙方可在事故发生后,将能够确定部分赔款先予赔付。 (三)结案赔付时效承诺 在索赔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乙方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赔付对象支付赔款: 赔 款 金 额 结 案 时 限 ¥5000元(含¥5000元)以下 3个工作日 ¥5000元~¥10000元 5个工作日 ¥10000元~¥20000元 7个工作日 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14.7协议变更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并就所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14.8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再保险人;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14.9其他:本项目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防贫救助保险条款》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5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甲方:



闽清县民政局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住所:



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









单位负责人:







黄庚















单位负责人:







骆少鸣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林小华















联系方法:





13960898850





联系方法:





1350931661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账号:















账号:







1402023609023100207



















签订地点:





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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