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桶装水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对桶装水进行询价采购。
1、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桶装水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CZ202200948001。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本项目预算金额24万元人民币。
序号
| 采购内容
| 预计数量(桶)
| 规格(L)
| 单价最高限价(单位:元/桶,人民币)
| 品类要求
|
1
| 桶装饮用水
| 14000
| 18-19
| 15
| 矿泉水
|
2
| 桶装饮用水
| 3000
| 4-5
| 10
| 纯净水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采购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上表的数量,为采购人根据过往使用量所预估的预测数,实际使用量可能存在部分偏差,但单价以成交供应商的成交报价计算。
采购人实际支付金额以业务实际发生量为准,最终结算金额=桶装饮用水实际使用量*成交供应商报价单价,例如:
成交供应商报价为:18.9L桶装矿泉水为14元/桶,4.5L桶装纯净水为8元/桶;
采购人最终使用量:18.9L的桶装矿泉水6000桶,4.5L桶装纯净水600桶。
则最终结算金额:
6000*14+600*8=88800元。
3、供应商的报价须包含但不限于包装、保险、运输、配送、搬运、清洗消毒服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等全部费用,采购人除购买桶装水的费用外,不再另外支付任何其它相关费用。
4、成交供应商需租借给我司饮水机48台(本数据为现有预测数量,实际数量根据采购人需求可能微调),且提供每两个月至少清洗饮水机一次的服务,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饮水机租借费以及清洗费用。
1.6 送货地点及送货时间:
序号
| 送货地点
| 送货时间
|
1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163号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办公楼(配送一次)
| 每周二上午配送一次。
|
2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80号九洲机场(配送两次)
| 每周二上午配送一次、每周五上午配送一次。
|
3
| 以上1、2送货地点遇到紧急情况时
| 从采购人通知成交供应商后4小时内送达。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询价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注意: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2供应商为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合法制造厂家或经销商,若为制造厂家,其经销商不得同时参与该询价项目;若为经销商,则必须取得制造厂家的合法授权。以下所有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矿泉水】
厂家
| (1)供应商须具备采购标的物相关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购标的物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须有政府监督部门认可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或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提供政府监督部门认可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供应商公章。)。
|
经销商
| (1)供应商如为经销商,需提供经销授权证明材料(提供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经销商须提供自身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所经销品牌产品的生产厂相关资料——详见上述厂家所需所有证明材料。(提供上述厂家所需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及经销商公章)
|
【纯净水】
厂家
| (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购标的物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须有政府监督部门认可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或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提供政府监督部门认可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供应商公章。)
|
经销商
| (1)供应商如为经销商,需提供经销授权证明材料(提供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经销商须提供自身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所经销品牌产品的生产厂相关资料——详见上述厂家所需所有证明材料。(提供上述厂家所需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及经销商公章)。
|
2.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价(采购)。
2.4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2年内(2020年6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失信惩戒”(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意:仅以国家企业公示系统显示信息或信用中国网站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在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名单的,符合本条资格要求(以上证明材料提供任一即可))样例截图详见格式七-1
2.5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询价(采购)。
2.6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询价(采购)。
2.7 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提供2021年6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已开过的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8 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得分包。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询价(采购)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报价无效;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询价采购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
3、询价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价文件时间: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14日;请务必在此期间登陆“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选择项目下载询价文件;否则将无法参与本次询价采购。
3.2 询价文件获取途径:详见此公告附件。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17时00分,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直接递交或邮寄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163号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办公楼517室。
4.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接受邮寄,但以采购方收到文件的时间为准,请供应商预计好邮寄在途时间。采购人不接受到付文件。
5、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163号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邮编:51901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小姐 13926930628(技术咨询)、王小姐 0756-3365717(采购流程)
EMAIL:nhtyhk@
6、异议、投诉反馈路径
异议/投诉人所提供的投诉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须为真实、客观、来源合法,并按照规定的渠道路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若调查过程中,发现异议/投诉人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或故意诋毁,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我司相关办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参与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在异议有效期内将有效的异议材料书面递交至采购人。
异议材料唯一受理地址:广东省珠海市石花西路163号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13926930628
如投标人(参与供应商)对异议回复结果不满意,或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可在收到异议回复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名投诉。
投诉材料唯一受理部门: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163号南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756-3365087
阶段
| 异议有效期时限要求
|
资格预审阶段
| 截止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48小时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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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发布阶段
| 非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截止递交响应文件24小时前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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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公示阶段
| 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
(异议、投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异议承诺及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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