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GDHS22JYFC06044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2022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3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5
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书…………………………………………………8
第四部分:磋商须知…………………………………………………11
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23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41
第一部分
磋 商 邀 请 函
磋 商 邀 请 函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揭阳市分行2022年现金清分业务外包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一、采购项目编号:GDHS22JYFC06044
二、采购项目名称:揭阳市分行2022年现金清分业务外包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495,320.00元
四、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9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6月14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注:下午14:30开始受理磋商响应文件)
六、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揭阳市揭阳大道以东、市自然资源局以北(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七、磋商时间:2022年6月14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八、磋商评标地点:揭阳市揭阳大道以东、市自然资源局以北(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采购人地址:揭阳市东山仁义路以东新阳路以北宏光大厦
采购人联系人:李先生
采购人联系电话:0663-8165222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揭阳市揭阳大道以东、市自然资源局以北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陈小姐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663-8275777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663-8275779
十、退保证金事宜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663-8275777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2022年6月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项目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
1、报价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报价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以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3、报价人必须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4、报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项目服务要求:
(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服务内容
|
券别(人民币)
|
单价(元、捆)
|
捆数
|
清分
|
人民币清分完整券
|
100
|
18
|
7880
|
50
|
18
| |
20
|
18
| |
10
|
18
| |
5元及以下面额
|
19
| |
人民币清分残损券
|
100
|
18
|
9220
|
50
|
18
|
1060
|
20
|
18
|
1140
|
10
|
18
|
2640
|
5元及以下面额
|
19
|
1600
|
拒钞
|
25
|
800
|
运钞
|
运钞
|
车次
|
500(元)
|
100(次)
|
(二)项目需求: 详见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地点:由采购单位指定
2、报价要求:报价人报价中必须包括项目全部内容的费用 ,费用不管是否在报价人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报价总价中已包括该费用。
3、服务期:合同期限为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一年。
4、验收要求:按合同、磋商文件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
5、付款方式:(1)成交人按月进行委托清分现金数量及其他业务量汇总,每月结束后将《现金清分及业务量汇总报表》(季报表)加盖业务章后提供给采购人,作为采购人支付清分服务费用的依据。(2)采购人根据成交人提供的《现金清分及业务量汇总报表》进行核对,双方在月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业务量及服务费并由成交人开具增值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等资料后15工作日内付款到成交人指定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书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现金清分业务外包项目包括现金清分业务、代缴人民银行现金入库及冠码记录。
现金清分业务具体内容:1、我行就现金委托给外包方进行清点、挑剔残钞、反假、塑封、装包等一系列处理操作,使之达到人民银行入库或对外支付的要求。2、代缴人民银行现金入库是指我行委托外包方将上缴人行的现金清分后,代理进行款项上缴人民银行。3、冠码记录是指我行委托外包方将清分的现金进行冠码采集记录存储,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供查询需要。4、双方合作方式采取非驻场外包合作方式。
(二)、具体要求:
1、采购人提交清分的现金纸币应按券别分类,每把100张,每捆10把,每袋20捆,整袋进行移交。
2、采购人设置相对固定交接员2-4人,事先向成交人提供交接员车辆备案资料(金融机构现金交接人员、车辆报备表)(附件1、2)。采购人需要增加或替换交接员,需提前1天向成交人提供交接员的银行盖章后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本人照片。
3、采购人在使用经成交人清分后的现金出现差错时,依照人民银行调拨现金差错处理规则处理。发现差错网点保留出现差错现金腰条、封签(一捆10个腰条),出具发现差错网点签章的证明。同时保留当时款项调拨过程及自助设备配钞过程录像,通知成交人核验,确定为成交人责任的,由成交人赔付。
4、采购人可就业务合作中成交人的服务、流程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成交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5、为合理分配清分任务,提高清分效率,采购人应提前一天(19点前)通知成交人次日需要清分现金的券别及数量,以便成交人安排次日清分计划。采购人应将次日要上缴人行入库的券别和数量在次日上午9:00前交付给成交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6、采购人委托成交人清分的现金必须当天清分当天入库。采购人委托清分现金如需上缴人行,由采购人填写委托缴款凭证(附件6)由成交人负责代为上缴。无需上缴,现金返回采购人金库(填制附件4:现金付款清单)。采购人移交清分期间的现金视为在途资金,并将双方交接凭证(附件3:现金收款清单)作为副件进行记录。
7、采购人委托成交人清分的现金,如无需上缴人行,若由成交人押运返回采购人金库的,费用按每车次500元结算给成交人。
8、成交人比照商业银行网点安全标准,建立安全的现金交接、清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红外监控、110联动报警、震动报警等安全系统,保证现金安全。
9、成交人设置相对固定交接员2-4人,事先向采购人提供交接员备案资料。成交人需要增加或替换交接员,需提前1天向采购人提供交接员的中心盖章后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本人照片。
10、成交人应教育、督促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保证采购人业务利益不受损失,对采购人各类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保密原则。
11、成交人保证从事现金清分业务人员必须是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无犯罪记录、无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且经审查合格、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使之达到相当于银行从业人员操作水平。
12、成交人应使用人民银行认可的现金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清点后现金必须符合“五好钱捆”标准,加贴标准封签,封签上封捆员、复核员、日期、封包讫等要素填制完整。
13、成交人应对交接、清分、整理各流程进行无死角全程视频监控,保持监控录像最短时间不低于90天。
14、 成交人在清分采购人的现金发现差错时,依照人民银行调拨现金差错处理规则处理。保留出现差错现金腰条、封签(一捆10个腰条),出具证明(附件5:差错(长短假)清单)。同时保留当时款项清分过程录像,通知采购人核验,确定为采购人责任的,由采购人赔付结清。
(三)、损失赔偿约定
1、成交人保证采购人未清分现金签交出库后(采购人金库)、至已清分好的现金签交给采购人(采购人金库)前的安全,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被盗、被抢等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以双方交接确认的金额为准。
2、成交人应购买足额的“雇员忠诚保险”和通过押运安保服务提供“现金保险”,确保成交人在代理银行现金清分业务时所发生的短、缺款事故,采购人可以得到足额赔付而不受损失。对于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免赔部分,则由成交人负责赔付。
3、经过成交人清分的现金,采购人使用过程中发现短款、假币,采购人出具证明、录像等资料,确认为成交人责任的,由成交人赔付。
4、经成交人清点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发生长短款或假币差错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由成交人负责赔偿采购人经济损失。并在收到差错单3天内赔偿。逾期不赔偿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差错单所记载金额的2‰向甲成交人支付滞纳金。
5、经成交人清点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要求的标准,长短款浓度、假币浓度、综合夹杂率等考核指标不得高于当地人民银行的考核指标。
(四)、机密信息约定
双方对合同内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日常业务涉及的行业机密信息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因任何一方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风险管理要求:
提供健全、可靠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具备一定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内控制度要有对外包服务的及时性、连续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的管理。
(六)、对转包的限制要求: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
第四部分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
2. 定义
2.1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2.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2.3“响应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的“响应供应商”是指: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人。
2.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实质性响应文件。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货物”是指报价人制造或组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等。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 参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品目清单(最新一期)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供应商报价的产品如涉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机,针式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资料。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报价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磋商费用
4.1 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采购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的成交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费率
成交金额(万元)
|
服务
|
100以下
|
1.5%
|
100-500
|
0.8%
|
例如:某服务成交金额为400万元,计算成交代理服务费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400-100)万元×0.8%=2.4万元
合计收费=1.5+2.4=3.9万元
成交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成交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电汇、支票或现金等形式支付。
成交服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
供应商如果不按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人的报价保证金中抵扣服务费。
二、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磋商邀请函
2)采购项目内容
3) 磋商须知
4) 合同书格式
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 在磋商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 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5.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6.1 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
6.2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6.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
6.4如因响应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磋商造成困难的,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7. 计量单位
7.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
四、磋商报价要求
8. 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响应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9. 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需货物的制造、运输、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
五、磋商保证金
10.1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磋商保证金:人民币肆仟玖元整(¥4,900.00元),磋商保证金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磋商保证金交纳形式和时间。
1)通过电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人: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账号:2019 0027 1920 1306 42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
财务联系人:陈小姐
财务联系电话:0663-8275777
[递交磋商保证金请注明:项目编号:GDHS22JYFC06044]
2)磋商保证金作为供应商响应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10.3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
10.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5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
1)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磋商文件规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
11.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
11.1响应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1.2 响应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封装袋正面应当标明:
1)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2)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
3)包(组)号及磋商货物、服务名称;
4)响应供应商名全称;
5)日期。
1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及有效期
12.1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于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点前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12.2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之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2.3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截止日后 60 天内有效。
七、磋商与评审
13.磋商文件的澄清
13.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会议内容或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
的来源)。
13.2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
14.1磋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中随机抽取。
14.2 磋商小组在磋商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4.3磋商小组依法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与报价人进行磋商及对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磋商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15.磋商
15.1以随机抽签的形式对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供应商进行磋商排序。
15.2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响应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
15.3 磋商文件的修正:磋商小组可以修改磋商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取得磋商小组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
15.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内容如有实质性的变更,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响应供应商。若响应供应商对此类实质性变更不予接受,可以要求退出磋商,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变更并受其约束。
15.5根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5.6 最终报价:磋商结束后,响应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统一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根据用户需求内容作了调整增加,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磋商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内容须现场公布。
15.7 在磋商过程中,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澄清文件和最终报价文件,由响应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响应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15.8 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
16.磋商的评审
16.1 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或证明文件未能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补齐的;
2)报价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5)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7)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负偏离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磋商小组会对各报价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磋商小组主任委托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报价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16.2磋商小组将详细分析、核对每一份报价表,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误差,并加以修正。修正误差的原则如下: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四)报价人报价漏项的,作非响应性投标处理;
16.3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误差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报价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报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
16.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16.5对属于优先采购品目清单的节能、环保标志的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6.6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服务、财务状况、信誉、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
1)商务评价;磋商小组就报价人对商务要求的响应程度、履约能力、业绩、信誉、服务承诺等因素进行打分;
2)技术评价 ;磋商小组就投标人对服务要求的响应程度、总体方案、 服务团队、管理规章制度等因素进行打分;
3)价格评价;
(1)将磋商小组评审后的所有报价人的评标价格,取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报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磋商小组认为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综合比较与评价。
技术、商务及价格权重分配
评分项目
|
商务技术评分
|
价格评分
|
权 重
|
50%
|
50%
|
评标总得分=F1+F2+……+F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根据上述技术商务技术及价格综合评价的权重分配计算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报价人的综合得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优先排列顺序如下 :1)最终报价(由低到高);2)商务技术得分高者。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磋商小组抽签确定。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
16.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将出具评标报告,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推荐第一、二成交候选人。
评分标准:
1、技术评分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参考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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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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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绩
|
提供近三年以来承接过20万以上同类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提供一份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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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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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及信誉度
|
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得3分。
2、2015年起,投标人每获得1个地市级以上专业荣誉(信誉)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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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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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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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队、人员管理
|
1、承诺所有外包人员必须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人员,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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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为外包人员在当地购买五险一金,且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平均工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3、根据服务团队的组成,包括团队的人数、资质、从业年限、相关项目经验进行综合评比:
服务团队配置合理,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服务团队配置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服务团队配置不够合理的得1分。
|
5
|
4、制定完善的内部培训体系;内部培训平台(师资及环境),培训课程设置,考试成绩等,在培训内容、培训效率等方面能有效确保培训质量进行评分:
培训体系详细、合理,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培训体系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培训体系不全面的得1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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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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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
1、根据项目服务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分: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全面、具体、合理、针对性强。
方案详细、合理,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方案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方案不全面的得1分。
|
5
|
2、根据作业现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进行评分,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日常排班管理制度:排班统一,满足采购人每周工作时间的标准,项目高低峰期增加人员轮换措施;
员工管理:考勤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请休假制度等),着装管理,工牌管理日常作业个人周围环境现场管理等;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
管理制度详细、合理,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管理制度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管理制度不全面的得1分。
|
5
|
3、根据沟通管理方案进行评分: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客户意见反馈和改进机制。
方案详细、合理,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方案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方案不全面的得1分。
|
5
|
5
|
服务承诺
|
根据提供的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人员调整等)进行评分。
方案详细、合理,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5分;方案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方案不全面的得1分。
|
5
|
合计
|
50
|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17.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
17.1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作为第一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报价人作为第二候选人,以此类推。
17.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7.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次低得分者可预设为替补侯选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或者中标、成交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排序从其他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其他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九、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8. 合同的订立
18.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8.2 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送监管部门备案。
19. 合同的履行
19.1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19.2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货物、服务、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19.1条的规定备案。
19.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十、 公告
20.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媒体上发布按规定应当发布的所有采购信息。
十一、质疑
21.质疑提出
2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1.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1.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2.质疑答复
2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3.接收质疑函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揭阳市揭阳大道以东、市自然资源局以北(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联系电话:0663-8275777 传真:0663-8275779
十二、适用法律
24. 招标采购单位及磋商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五部分
合同书格式
合同书格式(服务类)
揭阳市分行2022年现金清分业务外包项目合同
甲 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地 址:揭阳市东山仁义路以东新阳路以北宏光大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甲乙双方业务发展需要,为满足人民银行人民币净化工程要求,实现纸币全额清分和冠码记录等目标,经协商,甲乙双方决定就现金社会化清分外包及现金代缴人行等业务开展合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代理现金清分业务原则
“安全第一、保证效益、手续严密、责任明确、互惠互利”等原则:1、现金交接双方必须坚持双人核验,数字准确、责任分明。
2、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一笔一清,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3、现金清点应当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冠码数据完整,达到人民银行要求的标准。
4、现金交接、处理全过程都必须在电视监控下进行,不留死角,坚持检查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5、维护客户利益,坚持安全、质量、服务并重。
第二条 业务服务内容
1、代理现金清分业务、代缴人民银行现金入库及冠码记录。
2、代理现金清分业务是指甲方就部分现金委托给乙方进行清点、挑剔残钞、反假、塑封、装包等一系列处理操作,使之达到人民银行入库或对外支付的要求。
3、代缴人民银行现金入库是指乙方将甲方委托上缴人行的现金清分后,代理进行款项上缴人民银行。
4、乙方对甲方委托清分的现金进行冠码采集记录,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供甲方查询需要。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提交清分的现金纸币应按券别分类,每把100张,每捆10把,每袋20捆,整袋进行移交。
2.甲方设置相对固定交接员2-4人,事先向乙方提供交接员车辆备案资料(金融机构现金交接人员、车辆报备表)(附件1、2)。甲方需要增加或替换交接员,需提前1天向乙方提供交接员的银行盖章后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本人照片。
3.甲方在使用经乙方清分后的现金出现差错时,依照人民银行调拨现金差错处理规则处理。发现差错网点保留出现差错现金腰条、封签(一捆10个腰条),出具发现差错网点签章的证明。同时保留当时款项调拨过程及自助设备配钞过程录像,通知乙方核验,确定为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赔付。
4.甲方可就业务合作中乙方的服务、流程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5.为合理分配清分任务,提高清分效率,甲方应提前一天(19点前)通知乙方次日需要清分现金的券别及数量,以便乙方安排次日清分计划。甲方应将次日要上缴人行入库的券别和数量在次日上午9:00前交付给乙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清分的现金必须当天清分当天入库。甲方委托清分现金如需上缴人行,由甲方填写委托缴款凭证(附件6)由乙方负责代为上缴。无需上缴,现金返回甲方金库(填制附件4:现金付款清单)。甲方移交清分期间的现金视为在途资金,并将双方交接凭证(附件3:现金收款清单)作为副件进行记录。
7、甲方委托乙方清分的现金,如无需上缴人行,若由乙方押运返回甲方金库的,费用按每车次500元结算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1.乙方比照商业银行网点安全标准,建立安全的现金交接、清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红外监控、110联动报警、震动报警等安全系统,保证现金安全。
2、乙方设置相对固定交接员2-4人,事先向甲方提供交接员备案资料。乙方需要增加或替换交接员,需提前1天向甲方提供交接员的中心盖章后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本人照片。
3.乙方应教育、督促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业务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各类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要求执行保密原则。
4.乙方保证从事现金清分业务人员必须是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无犯罪记录、无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且经审查合格、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使之达到相当于银行从业人员操作水平。
5.乙方应使用人民银行认可的现金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清点后现金必须符合“五好钱捆”标准,加贴标准封签,封签上封捆员、复核员、日期、封包讫等要素填制完整。
6.乙方应对交接、清分、整理各流程进行无死角全程视频监控,保持监控录像最短时间不低于90天。
7. 乙方在清分甲方的现金发现差错时,依照人民银行调拨现金差错处理规则处理。保留出现差错现金腰条、封签(一捆10个腰条),出具证明(附件5:差错(长短假)清单)。同时保留当时款项清分过程录像,通知甲方核验,确定为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付结清。
第五条 损失赔偿约定
1.乙方保证甲方未清分现金签交出库后(甲方金库)、至已清分好的现金签交给甲方(甲方金库)前的安全,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被盗、被抢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以双方交接确认的金额为准。
2.乙方应购买足额的“雇员忠诚保险”和通过押运安保服务提供“现金保险”,确保乙方在代理银行现金清分业务时所发生的短、缺款事故,甲方可以得到足额赔付而不受损失。对于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免赔部分,则由乙方负责赔付。
3.经过乙方清分的现金,甲方使用过程中发现短款、假币,甲方出具证明、录像等资料,确认为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赔付。
4、经乙方清点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发生长短款或假币差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并在收到差错单3天内赔偿。逾期不赔偿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差错单所记载金额的2‰向甲乙方支付滞纳金。
5、经乙方清点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要求的标准,长短款浓度、假币浓度、综合夹杂率等考核指标不得高于当地人民银行的考核指标。
第六条 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费用标准
|
服务内容
|
券别(人民币)
|
捆(元)
|
清分费用
| | |
单价(元、捆)
|
捆数
|
计价(元)
|
人民币清分完整券
|
100
|
18
|
7880
|
141840
|
50
|
18
| | |
20
|
18
| | |
10
|
18
| | |
5元及以下面额
|
19
| | |
人民币清分残损券
|
100
|
18
|
9220
|
165960
|
50
|
18
|
1060
|
19080
|
20
|
18
|
1140
|
20520
|
10
|
18
|
2640
|
47520
|
5元及以下面额
|
19
|
1600
|
30400
|
拒钞
|
25
|
800
|
20000
|
小计
| | |
24340
|
445320
|
运钞费用
|
运钞
|
车次
|
500(元)
|
100(次)
|
50000
|
小计
| | | |
50000
|
合计
|
合计
| | | |
495320
|
结合每月实际委托数量按月据实结算,年结算上限不超本合同总价人民币 肆拾玖万伍仟叁佰贰拾元整(¥ 495320.00)。
二、结算期限
1、乙方按月进行委托清分现金数量及其他业务量汇总,每月结束后将《现金清分及业务量汇总表》(附件7)加盖业务章后提供给甲方,作为甲方支付清分服务费用的依据。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现金清分及业务量汇总表》(附件7)进行核对,双方在月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业务量及服务费并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等资料后15工作日内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遇节假日顺延)。如延付,则按当期服务费为标准每延迟一天支付1%违约金。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1.名 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2.纳税人识别号:914452006682036760
3.地址及电话: 揭阳市东山仁义路以东新阳路以北宏光大厦 0663-8165235
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5.账 号:100207413160010002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账 号:
第七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八条 机密信息约定
双方对合同内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日常业务涉及的行业机密信息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因任何一方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遵守并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因乙方原因(非不可抗力)上缴人行款项当日不能入账,由乙方承担当日缴存人行资金利息,从当季清分费用中扣除。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有效期 一 年。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送达信息的约定:
11.2.1甲方送达联系方式为:揭阳市东山新阳路中段宏光大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联系人: 。
乙方送达联系方式为:
11.2.2上述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信息适用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互送送函件等文书同样适用该地址。
确定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后,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
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合同另一方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方实际接收的,受送达方应自行承担未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
1、对甲方交付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作,应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后由甲方书面提出。与本合同相似的工作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
3、项目中止或取消:甲乙双方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求中途停止或取消该项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项目中途停止或取消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经付出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合同的完整性:双方为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金融机构现金交接人员信息报备表
2、金融机构现金押运车辆信息报备表
3、现金收款清单
4、现金付款清单
5、差错(假币)款清单
6、委托缴款凭证
7、现金清分及业务量汇总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地址:揭阳市东山仁义路以东新阳路以北宏光大厦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广东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业务、交易、产品、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甲方银行客户信息和甲方《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甲方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甲方,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本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不影响乙方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本合同5%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第六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主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1:金融机构现金交接人员信息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