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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科苑24号综合楼一层部分、三层北侧房产公开租赁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蜀科苑24号综合楼一层部分、三层北侧房产公开租赁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2-05-30
详细内容:

蜀科苑24号综合楼一层部分、三层北侧房产公开租赁

项目名称

蜀科苑24号综合楼一层部分、三层北侧房产公开租赁

项目编号

2022BTSCJ00256

委托方

合肥市蜀山区创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蜀山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100号

电话0551-65357549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网址: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0000pt;">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网址: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0000pt;">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22569:00始至2022525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金额(万元)

蜀科苑24号综合楼一层部分、三层北侧房产

1、3

钢混

1392

6

37.966

7.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蜀山区奇谷路与琼阳路交叉口西北200米

2.标的权属情况:无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委托单位测绘面积(一层56.21㎡,三层1335.8㎡)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瑕疵说明及承租人注意事项:本项目三层有一处约15㎡的风机房(不在本次招租面积范围内),承租人在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影响该风机房的正常使用和日常检修等维护工作。

①房屋位于居民楼附近,标的房屋使用不得影响附近居民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

②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③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④承租人使用标的须服从标的所在物业公司管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社区医疗服务使用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一年、第二年房租不变,自第三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20天。(免租金装修期在租期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实际年租金的25% 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资格材料:

1)1家及以上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正在经营的基层医疗机构(自有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自2019年3月-至今)

2)正常运营3年以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记录);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承租人需具有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开设全科医学科、内科、外科、中医科、妇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的资质);

4)医师执业证书(不少于2名全科医学主治医师且注册在意向承租人处);

5)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文件和相应的执业证书);

6)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新冠疫苗临时接种点设置的批复(承租人需具备新冠疫苗临时接种资质)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本标的仅限作为社区医疗服务使用。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不得经营合同用途以外的其他业务,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十)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5%,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标的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需将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委托方。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二)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

、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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