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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修项目(标段二)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重庆市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修项目(标段二)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1-11-12
详细内容:

重庆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修项目(标段二)

答疑及最高限价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修项目(标段二)”招标文件答疑及最高限价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条中3.1.1规定 “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3.1.3规定“2018—2020年度财务状况为连续盈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问此条款是否有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及利润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违反了此条款。

建议:

删除“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修改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删除“2018—2020年度财务状况为连续盈利”此要求。

答: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修改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018—2020年度财务状况为连续盈利”的要求。问题2:澄清函

致: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

我司已报名参与贵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重庆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保项目(招标编号:0611-2100220600AS)的投标活动,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我司存在如下疑义请予以澄清:

澄清问题:

重庆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保项目(一标段和二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满分20分),辐射安全许可(3分):具有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最新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我司认为此条款已不再适用,存在倾向性 。

澄清理由:

1.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3. 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京环发〔2010〕390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中“自2011年1月1日起,委托各区县环保局承担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工作”。且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经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投标人均符合国家相关辐射安全许可。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为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

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zqxx/qlqd/xzspqd/821890/index.html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4号)精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属地管理,便于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委托各区县环保局承担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审批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本辖区内涉源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二、相关要求

(一)受委托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印章统一使用我局制作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XX区)”。请各区县环保局加强对专用章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用章登记、审核、批准手续,严禁专用章挪作它用。

(二)各区县环保局应结合《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抓紧健全辐射安全监管专门机构,充实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各节点的权限配置,有效地开展审批工作,促进日常监管。

(三)各区县环保局要严格依法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应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受委托审批工作总结报我局备案。

我局将加快审批管理系统调试,在前期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对下放、委托审批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同时,将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监察,定期查阅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系统,抽查审批案卷。如发现违规审批、违规用章情况,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辐射安全许可“具有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修改为“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最高限价通知

1、重庆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修项目(标段二)(招标编号:0611-2100220600AS),最高限价(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549405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以上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重庆轨道交通2022-2024年全线网安检设备委外维修项目(标段二)-答疑补遗及最高限价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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