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01
| 滚动轴承故障诊断仪
| 台
| 1
| 邹平铁路专用线
| 邹平三分部
|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竞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 2.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 3.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如在国家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生产商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投标人通过 IS09001 质量、IS014001 环境和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有效。。 4.供货业绩要求:谈判供应商具有近三年的同类竞标物资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5.履约信用要求:近三年在大中型铁路工程供货业绩良好,提供铁路站场车辆或货运、工务设备单项目中标额(或结算 额)200 万元以上不低于三个项目由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资料;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2 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无恶意催要货款、无故停止供货、不按约定调价等行为,在参与投标、 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无不良记录。 6.生产(供应)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多条生产线,生产能力能确保按需要组织生产、供应、交货。 7.投标产品“HMIS运用子系统”须具有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铁道部)“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系统研发、实施资质,并提供近五年货车车辆段HMIS检修维护的业绩证明,若投标人为代理公司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须提供原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明。。 8.投标产品“滚动轴承故障诊断仪”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铁道部)技术评审,若投标人为代理公司的,除上述证明外,须提供原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明。 9.投标产品“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红外复示主机、不间断电源(UPS)”中的“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铁道部)的鉴定或技术评审,并提供近3年该设备在济南局的供货业绩,若投标人为代理公司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须提供原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明。。 10.投标产品“货车故障轨边图像检测系统(TFDS)” 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铁道部)的鉴定或技术评审,并提供近3年该设备在济南局的供货业绩,若投标人为代理公司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须提供原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明。 11.在中国铁路总公司、采购人所属集团公司以及上级公司、谈判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处罚期范围之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竞标。
| 以银行转账和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其中承兑汇票占总支付金额的30%,由卖方承担相关贴息费用。每月的25日为当月结算期,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70%,待双方合同封闭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质保期12个月,自该批次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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