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段/包名称: | 深圳机场码头客运中心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选公告(二次) | 标段/包编号: | 211EK0251611/01 |
| 报价方式: | 总价包干
| 采购控制价(元): | 60000 |
| 采购控制价说明: | 2年服务期总价(含税)。 |
| 采购控制价说明附件: | |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启形式: | 线下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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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响应文件: | 线下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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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元): | 2000 |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 否 |
是否递交资格审核资料: | 否 | 满足开启家数: | 2 |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
| 服务期(天): | 730 | 服务期说明: | 2年 |
| 招标/采购范围: | (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1.对采购人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意见或建议。
2.应邀参加采购人的重要会议,就采购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并审核有关法律文书;
3.协助起草、审核、修改采购人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协议、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商务信函等法律文书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4.基于维护采购人利益之需要,经采购人授权,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律师声明书或律师函;
5.在合同期内,谈判人为采购人每年至少主讲一堂普法课,具体主讲内容双方根据实际另行商定;
6.应采购人要求,在采购人处理有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法律方面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7.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为采购人免费代理一宗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调解、仲裁、诉讼案件(含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即因同一当事人所引起的仲裁、一审、二审视为一宗案件的不同阶段,按一宗案件计算),如果审理的案件乙方没有能力代理,可由甲方将案件交于其他律所代理。
(二)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下列各项涉及咨询并需介入具体操作的专项法律服务,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委托合同,谈判人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给予采购人一定比例律师代理费的优惠:
1.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参与采购人有关国内外重大投资、并购、项目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专项法律事务;
2.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参与采购人的子公司组建、项目招商、融资、专项业务设计及运行、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公司上市、清算、破产等专项法律事务;
3.接受采购人委托,参与采购人的专利、商标的许可使用、转让等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4.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人所涉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等法律事务;
5.采购人与谈判人经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其他法律服务。
谈判人必须承诺:1.不得从事有损于采购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谈判人需提供采购人所涉及的所有最近法律法规文件清单,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广东省法律法规、深圳市法律法规。
(四)本服务项目包含目前深圳机场航空城发展有限公司码头客运中心的所有业务,具体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 |
| 资格条件: | 报名人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二)须具备纳税人资格;
(三)须具有至少一项同类有效业绩,有效业绩指(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业绩合同内容:综合法律服务类;
2.单个合同签订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
3.单个年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
4.业绩证明文件:须提供合同关键页(须清晰体现合同内容、签署日期、合同金额、合同甲乙双方)或此业绩的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公章),复印件加盖报名人公章。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本项目不接受分包、转包。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名,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报名。 |
|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 2021-09-01 00:00
|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1-09-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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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截止时间: | 2021-09-07 17:00
| 澄清、修改、答疑截止时间: | 2021-09-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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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 | 2021-09-14 15:00
| 开标时间: | 2021-09-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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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获取地点: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港务大道1001号机场码头候船楼三楼经营管理部 |
| 开标地点: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港务大道1001号机场码头候船楼二楼2017会议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