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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羊角水堡消防设施设备项目(GZJP2021-HC-G001)的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的答疑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江西省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羊角水堡消防设施设备项目(GZJP2021-HC-G001)的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的答疑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1-07-12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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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景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羊角水堡消防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ZJP2021-HC-G001)的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的答疑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ZJP2021-HC-G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羊角水堡消防设施设备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6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答疑事项1:

问:《招标公告》“第二条第2小条第3)投标人所投货物(空调)符合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通过空调能效标识贴中的显示,空调二级能效之上还有一级能效,更为先进,节能,符合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原则,理应纳入采购范围。国家水效标准根本不覆盖空调这类设备,市场上空调带有“水效”指标论证的除了特定产品,无从采购,限定空调的水效指标没有法律依据。

答:对所投标货物(空调)符合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节能产品认证作为所投产品的资格条件属于强制采购,是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设置的。本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中己明确“本招标文件提出技术规格及要求的是最低限度要求,投标人的方案应达到或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即不低于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空调均符合文件要求,符合二级以上能效或水效的产品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即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答疑事项2:

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4、评分标准中技术分(一),投标标的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符合性(9分):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9分,标的每有一项负偏离得0分,作无效标处理。”依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与本招标要求不符的投标文件在前款审查环节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根本进入不到“评价、比较”环节,在“评分标准”中再次设置没有评审的实际意义。

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值为91分,根据贯例,分值一般采用百分制,故将9分设为项目的基准分。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存在任何一项负偏离者均作无效标处理,即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一样作为否决性评审,并非可在9分内进行增加分值或减少分值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可获得9分的基准分,是作为91分评审分值之外的基准分值,不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答疑事项3:

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2.1资格性审查表3)投标人所投货物(空调)符合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第34评分标准表中(九)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以下产品除外:空调)符合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多得1分。”通过空调能效标识贴中的显示,空调二级能效之上还有一级能效,更为先进,节能,符合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原则,理应纳入采购范围。国家水效标准根本不覆盖空调这类设备,市场上空调带有“水效”指标论证的除了特定产品,无从采购,限定空调的水效指标没有法律依据。

答:对所投标产品(除己作为资格条件的空调外)符合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节能产品认证作为加分项属于优先购买,是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设置的,即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产品可优先购买即进行加分,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即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答疑事项4:

问:《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第2条实施依据《羊角水堡消防工程设计任务书》、《羊角水堡消防工程现场勘查报告》”。该两份文件作为本次采购实施依据要求的一部分,未在招标文件中体现。《招标文件》“第30.2没有明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上述两份文件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施依据是评审是否响应采购要求的重要因素。未达到相关内容要求或与该两份文件内容相矛盾的投标文件属于未响应采购要求,投标人存在投标无效风险。

答:本项目采购的是包含安装调试及一定期限内维护的消防设施设备,《羊角水堡消防工程设计任务书》及《羊角水堡消防工程现场勘查报告》是消防工程设计图的设计依据及实施依据,消防工程设计图已同依据《羊角水堡消防工程设计任务书》及《羊角水堡消防工程现场勘查报告》确定的包含实施要求的电子化招标文件一同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各投标人依据电子化招标文件在投标时作出明确响应并在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消防工程设计图及投标文件实施即可,投标人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料后也可自行对项目场地进行现场踏勘。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答疑事项5:

问:《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第2条实施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两份相同规范同时作为实施依据,干扰投标人的规范适用。

答:《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确定的国家设计规范标准,招标文件中出现两条重复的依据是文字的重复复制导致,投标人明确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实施即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答疑事项6:

问:《招标文件》“会昌县政府采购合同第七款解决争议的办法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在6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4、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投标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高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招标文件》“第40.1条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电子化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200内交货,包括安装调试完成。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处理。”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须按照本招标文件得约定事项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但本招标文件约定了无效的仲裁条款,限制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若中标后修改相关条款,投标人存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法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项目在电子化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示范文本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法,即发生争端后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所表述的意思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质疑人质疑的事项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的相关条款,并未涉及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符合法律规定,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1年07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答疑公告为《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级

地址:会昌县红旗大道288号

联系方式:0797-5622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赣州市景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会昌县湘青路8号(广电网络三楼)

联系方式:0797-56202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小红

电话:0797-56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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