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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2年10月20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情况的公示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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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江苏省2022年10月20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情况的公示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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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发布时间: |
202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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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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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2年10月20日拟对如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
2022年10月20日环评文件拟批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六港池62#-63#液体散货泊位工程
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六港池
连云港方虹港口储运有限公司
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本工程新建2个5万吨级液化烃泊位(码头结构均按10万吨级船舶设计),码头装卸货种为乙烯、丙烯、乙烷、丙烷、丁烷,占用岸线总长度718.5m,设计通过能力470万吨/年。配套工艺管线沿码头面后沿公共管廊架敷设至东防波堤根部。
(一)水污染防治:码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后送至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并做好日常台账管理。船舶生活污水、船舶机舱油污水、船舶压载水由船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新增有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来自国外的船舶生活垃圾,应先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检查和处理,非疫情地区船舶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陆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润滑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按《市政府 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连政办发〔2017〕155号),及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生态补偿。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扬尘、噪声和VOCs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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