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期标的,就转让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厂房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厂房经营权转让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转让期内,厂房必须由受让方经营。 (四)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厂房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 (五)转让期内,受让方对厂房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厂房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厂房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厂房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厂房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权转让厂房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茶厂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经营权转让厂房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茶厂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茶厂经营权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