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运营资产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标的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间,成交人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须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标的房屋交还委托方,且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成交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10.特别说明:本次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成交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双方均同意,委托方可选择与成交人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2年,续签合同的第四年运营费用同第三年运营费用,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的基础上递增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