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自助售货设备点位位置及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的点位及尺寸为准,实际移交位置和尺寸与参考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符合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建筑结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标的出租价格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发生变化的,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成交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同一站内(包含站厅、站台及本站连接通道)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总租金不予调整。 9.本项目站名最终以相关行政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 10.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自助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含站内消防总体验收)或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出现个别或部分站点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调整或取消摆放,合同价依据承租人报价所占的相应比例进行删减(结算依据:删减的自助售货设备的单台结算价格=成交总价×删减站点对应的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所有站点均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合同执行时间按消防验收耽误时间顺延,租金不变,若顺延时间超过180日或承租人撤出设备并清理完场地交付委托方的,则视为合同无条件解除,双方互不违约。 11.委托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如需使用自行报装调试,费用自理。 12.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3.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