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品类、数量、重量、范围等),有任何疑问需主动向委托方咨询;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类、品质、数量、重量或范围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 3.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设备至委托方指定地点提货,移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转让标的搬运及现场清理工作,标的物搬运及现场清理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负责。搬运工作须在工作时间9:00-17:00时间段开展。 6.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7.委托方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