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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多功能厅及审委会及执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多功能厅及审委会及执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5-04-08
详细内容: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AKSH2025-ZGK-034

项目名称: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多功能厅及审委会及执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5,230,001.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备采购):

合同包预算金额:984,185.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984,185.00元

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信息化设备

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备采购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984,185.00

984,185.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交付

合同包2(审判法庭多功能厅设备采购):

合同包预算金额:2,572,945.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2,572,945.00元

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

2-1

其他信息化设备

审判法庭多功能厅设备采购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2,572,945.00

2,572,945.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交付

合同包3(审判法庭审委会及执行中心设备采购):

合同包预算金额:1,672,871.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1,672,871.00元

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

3-1

其他信息化设备

审判法庭审委会及执行中心设备采购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672,871.00

1,672,871.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交付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备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7.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2(审判法庭多功能厅设备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7.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3(审判法庭审委会及执行中心设备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7.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备采购)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

3.信用记录: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评标现场通过网站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

4.书面声明: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

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或缓缴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印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8.履约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合同包2(审判法庭多功能厅设备采购)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

3.信用记录: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评标现场通过网站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

4.书面声明: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

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或缓缴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印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8.履约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合同包3(审判法庭审委会及执行中心设备采购)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

3.信用记录: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评标现场通过网站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

4.书面声明: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

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或缓缴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印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不提供)。

8.履约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至2025年04月14日

,每天上午09:00:00

至12:00:00

,下午14:00:00

至17:00:00

(北京时间)

途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安康市)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04月28日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安康市)

开标地点:安康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备注:(1)获取须知:投标供应商使用捆绑省交易平台的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交易平台中的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端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供应商界面进行网上报名。(2)采购代理公司确认: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将报名回执单、介绍信(备注经办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递交至安康尚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确认报名资料无误后方可下载文件,(3)未完成网上投标成功的或未经采购代理公司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平台上下载文件的,导致无法完成后续流程或因供应商未提交报名资料无法接收后续相关信息的责任自负。(4)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及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南》。开标前,供应商需登录网络开标大厅。开标时,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远程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无法签到或解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对待。(5)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支持:4009280095、4009980000。(6)请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北路96号

联系方式:0915-33100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康尚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高新观澜8栋二单元801室

联系方式:159914803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15991480332

安康尚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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