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以实际交付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3.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5.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标的范围内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转让方代收。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6.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受让方为本项目进行的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所有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受让方须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退场并将经营房屋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转让方确认并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投入使用。所有设备设施须在免费用装修期结束前完成采购安装工作并投入使用。 9.转让期内,转让标的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1.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擅目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12.转让期内,受让方须做到卫生日洁日清,生产污水100%回收处理,严禁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河道。 13.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转让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罚没履约保证金。 14.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项目。 15.转让期内,如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政策制度、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的,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6.转让期内(包括提升改造期间)产生的垃圾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搬运,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7.转让期内,如遇到景区接待工作,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的接待工作。 18.转让期内,受让方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宣传。 19.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受让方须为本项目配置至少一辆小火车、至少一个钓鱼池以及至少5个蹦床。 20.受让方须为本项目至少配置一名小火车驾驶员,具体要求如下: (1)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N2(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或N5(蓄电池观光车司机)证书。 (2)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书,证书作业项目代号为A8。 2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2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