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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路解放电影院主体楼南侧一层商铺租赁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安徽省宿州路解放电影院主体楼南侧一层商铺租赁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08-12
详细内容:

宿州路解放电影院主体楼南侧一层商铺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宿州路解放电影院主体楼南侧一层商铺租赁

项目编号



2022BFFCJ00360



委托方

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810日9:00始至202282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830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宿州路解放电影院主体楼南侧一层商铺

1层

混合结构

约240

6

57.6

5

1.标的坐落位置:宿州路解放电影院主体楼一层西南角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土地证,有房产证均为大证,未分割。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按毛坯移交,标的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委托方为承租人提供商业用电80KW负荷,380V三相四线,商业给排水采用不低于管径DN50进水管,采用160MM污水管。承租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或改造水电线路,须书面申请并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人承担相关及后续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5.解放电影院主体楼目前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围挡须在完工后方能拆除,承租人装修时须按照委托方指定通道进出。

6.因解放电影院主体工程正在施工,根据委托方意见,本次出租房屋移交承租人时间暂定2022年11月,且承租人经营活动的开业时间须与电影院开业时间同步,具体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承租人经营业态不得与电影院经营业态(如爆米花、饮料等)冲突。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前两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租期内免租金装修期60日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其中,水电费以市政供水供电价格标准加水电配套管理费收取,租赁期内如遇市政供水及供电部门门价格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委托方为承租人提供安装独立水表一只,产权归委托方所有,费用按合肥市供水集团行业分类标准收取,并分摊合理的水损耗。承租人收到相关账单后6日内支付相关费用。承租人应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水电费缴纳,不得拖欠水电费;拖欠天数达到10日,委托方有权进行停水、停电处理,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安装燃气,须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后,可自行前往燃气公司办理。合同到期或解除,承租人须将燃气户名变更至委托方名下,燃气开户安装及变更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应达到国家标准,委托方将对承租人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承租人应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悬挂招牌、标牌或张贴广告等,应经委托方许可,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将招牌、标牌、广告等悬挂或张贴在公用部位,更不得悬挂或张贴在他人使用的部位。否则,委托方有权通知承租人限期内拆除。经通知承租人拒不拆除的,委托方有权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及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人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条例,不得在安全通道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11.租赁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属承租人维修范围的,承租人应在发现后10日内组织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委托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阻拦委托方维修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2.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1.0000pt;" roman";"="" new="" times="">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1.0000pt;" roman";"="" new="" times="">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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