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其中,水电费以市政供水供电价格标准加水电配套管理费收取,租赁期内如遇市政供水及供电部门门价格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委托方为承租人提供安装独立水表一只,产权归委托方所有,费用按合肥市供水集团行业分类标准收取,并分摊合理的水损耗。承租人收到相关账单后6日内支付相关费用。承租人应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水电费缴纳,不得拖欠水电费;拖欠天数达到10日,委托方有权进行停水、停电处理,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安装燃气,须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后,可自行前往燃气公司办理。合同到期或解除,承租人须将燃气户名变更至委托方名下,燃气开户安装及变更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应达到国家标准,委托方将对承租人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承租人应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悬挂招牌、标牌或张贴广告等,应经委托方许可,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将招牌、标牌、广告等悬挂或张贴在公用部位,更不得悬挂或张贴在他人使用的部位。否则,委托方有权通知承租人限期内拆除。经通知承租人拒不拆除的,委托方有权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及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人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条例,不得在安全通道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11.租赁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属承租人维修范围的,承租人应在发现后10日内组织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委托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阻拦委托方维修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2.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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