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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裕路(合裕路与茂林路交口东北角)市政管理处所属场地租赁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安徽省合裕路(合裕路与茂林路交口东北角)市政管理处所属场地租赁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06-24
详细内容:

合裕路(合裕路与茂林路交口东北角)市政管理处所属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裕路(合裕路与茂林路交口东北角)市政管理处所属场地租赁

项目编号

2022BFFCJ00223

委托方

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622日9:00始至202271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2712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2712日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使用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裕路(合裕路与茂林路交口东北角)加油站场地

911.58

6

65.87

6.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合裕路与茂林路交口东北角。

2.标的权属情况:本次出租场地有土地证,土地性质为划拨,证载面积为970㎡。因裕溪路高架施工需要,该地块被道路红线占有一部分,实际可使用场地面积经测绘单位测绘约为911.58㎡(详见公告所附测绘图)。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场地未清空。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场地的用途为油库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土地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土地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土地上原有建(构)筑物、附属物仅有部分建在标的土地上,意向承租人踏勘时须重点关注,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加油机、油罐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租赁场地上加盖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时,实施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批复,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擅自施工,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后期完善的各项设施产权在租赁期内归属承租人,且由此产生的各项法律行为与委托方无关。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及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建(构)筑物、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及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租赁期内,如因法律法规、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因无条件接受。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9.特别说明:

(1)委托方仅向承租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收据,不开具租金发票。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在场地移交后1个月内自行办理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经营范围的相关证照,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营。
(3)租赁期内,承租人须确保经营依法合规,且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服从委托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委托方有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委托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4)租赁期内,承租人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及事故,所有责任及赔偿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在经营期间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委托方有权检查承租人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委托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接受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对其下达的整改要求应立即配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1.0000pt;" roman";"="" new="" times="">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313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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