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投标人可以是本次招标货物制造商,也可以是本次招标货物制造商唯一有效授权的非制造商。 (1)如投标人是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证书之一: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②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曳引式客梯C级以上资质和曳引式货梯C级以上资质,以及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维修C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非制造商时,应提供: ①制造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②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授权证明文件(或中标后提供的承诺); ③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制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曳引式客梯C级以上资质、曳引式货梯C级以上资质); ④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安装、修理(或提供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维修C级及以上资质)。 注:若本项目电梯安装维修由电梯制造商负责,第④项可提供制造商的相应资质证书,但须同时提供制造商负责本项目电梯安装、维修的承诺(格式自拟)。 电梯制造商的电梯制造许可资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文)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要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体现许可等级的(其中许可参数“-”表示没有参数限制),可同时提供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或提供前一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予以佐证。 (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