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以实际交付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3.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5.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标的范围内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转让方代收。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6.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转让方,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8.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水域周边景观协调,符合景区规划要求,须经转让方确认并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投入使用。 9.成交后受让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对标的区域的统一管理。 11.成交后受让方须为本项目购置至少10条通用规格浆板,10条通用规格休闲皮划艇以及5条通用规格龙舟。 12.受让方须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制定训练及赛事举办计划并向转让方报备。 13.受让方须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采购、安装并投入使用。 14.转让期内,受让方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宣传。 15.转让期内,转让标的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6.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7.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擅目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18.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转让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罚没履约保证金。 19.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项目。 20.转让期内,如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政策制度、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的,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22.成交后受让方如未履行转让要求或合同要求的内容,或在履行服务内容时没有达到转让公告要求,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的相关损失。 2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