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07月-09竞价公告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2-07-19 至 2022-07-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一票制结算,全部开13%的增值税发票。2.付款方式:现汇或者银行承兑汇票。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同时和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三方服务协议,及时向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出卖人必须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结算业务。。
10. 是否含税:含税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000
| <1,2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5
| ≥2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8-18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12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25
| |
灰熔点(ST)
| ℃
| ≥1,20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 |
五、奖惩标准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 :2022年07月08日至2022年07月31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 矿别 | 煤种 | 供煤矿点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 数量(吨) |
| ***** | 贫瘦煤 | **** | ***** | 首阳山 | 买受人煤场 | 07月 | 5000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受人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受人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出卖人。具体交货时间以买受人通知之日为准。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发热量 | 全水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Vad(%) | St,d(%) | ST(℃) | HGI | (mm) |
| ≥2000 | ≤12 | ≥8 | ≤1.5 | ≥1200 | ≥90 | ≤25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出卖人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或燃气车辆标准,同时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燃煤运输。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火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Qnet,ar≥2000 | 0.13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1900≤Qnet,ar<2000 | 0.128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1800≤Qnet,ar<1900 | 0.126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1500≤Qnet,ar<1800 | 0.12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1200≤Qnet,ar<1500 | 0.113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Qnet,ar<1200以下 | --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发热量日考核:Qnet,ar<1200千卡/千克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当Qnet, ar<1200千卡/千克时当日来煤量按日批次单独核算,价格以1200≤Qnet,ar<1500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扣煤价0.3元/吨;该批次不参与全月加权,按日单批次核算。 |
2. 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硫份St,d | 1.5<St,d≤1.8 | 0.01 | -0.3 | 1.5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硫份St,d | 1.8<St,d≤2.0 | 0.01 | -0.5 | 1.5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3 | 硫份St,d | St,d>2.0 | 0.01 | -1 | 1.5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其中出现上述第3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3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挥发分Vad | Vad<8 | 1 | -8 | 8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出现上述第1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1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全水Mt | Mt>12 | 0.01 | -0.01 | 1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110%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 80%≤到货率<9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2元/兆卡 |
| 70%≤到货率<8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
| 60%≤到货率<7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8元/兆卡 |
| 到货率<6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12元/兆卡 |
| 到货率>110% | ------- |
发运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贾学平
3. 联系电话:0379-65072575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