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下载附件请联系客服, QQ:2041 408 252。原客服QQ:256579212变更为 2041408252 】
中国铁建绿云路智慧快速路、瑞苍高速、杭温站前6标、温玉铁路、杭州富春湾项目钢筋、水泥、型钢、钢绞线联合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CRCC-SHJC-2022-26
1.招标条件
1.1招标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绿云路(凤林西路以北-329国道)智慧快速路工程Ⅰ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业主:绍兴市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业主自筹。
1.2招标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瑞苍高速公路下穿杭深铁路桥孔工程项目经理部。业主:温州瑞平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业主自筹。
1.3招标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杭温铁路站前6标项目经理部。业主: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1.4招标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经理部。业主:中铁建投温玉(台州)铁路有限公司、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来自中国铁建投资集团占股51%,浙江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地方政府占股49%。
1.5招标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自筹。
1.6招标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经理部。业主:中铁建投温玉(台州)铁路有限公司、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来自中国铁建投资集团占股51%,浙江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地方政府占股49%。
1.7招标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湾新城春北片区开发项目经理部。业主:中铁建投富春湾(杭州)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工程建设资金。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6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绍兴绿云路(凤林西路以北-329国道)智慧快速路工程Ⅰ标段路线全长约3.62公里,进行快速化改造,主线按城市快速路(兼顾一级公路)标准设计,地面辅路按城市主干道设计,采用高架主线+地面道路的形式。主线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匝道40公里/小时,地面辅路50公里/小时。主线采用双向6车道规模,局部路段增设辅助车道至双向8车道;地面辅路标准段采用双向6车道规模。其中快速路主线桩号范围K1+457.53(不含对应下部结构伸缩缝)~K5+076.53(不含对应下部结构伸缩缝),长约3.2公里;地面辅路桩号范围K1+455.49~K5+076.53,即凤林西路以北至龙王江桥以北段。项目开工日期:2021年11月01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本项目为瑞苍高速(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其中一段,工程左幅位于ZK33+979.68-K34+195.68区间,右幅位于ZK33+972.88-K34.128.88区间,分别从杭深铁路鳌江特大桥184#-185#,185#-186#桥墩桥孔中下穿通过。下穿铁路部分里程K640+373.75+K640-439.27。本次施工范围为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下穿桥梁主体结构及附属、泵房及排水管道,检修通道还建、既有高铁桥面排水、桥上人行护栏、桥墩围栏及爬梯改造等内容本项目计划于2022年8月1日开工,于2023年4月25日完工,工期:268天。
温州北站配套预埋工程施工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黄田街道大浦洋村,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杭温铁路站前6标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工程内容主要有涉铁加固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冠梁及连梁、袖阀管注浆加固、三轴搅拌桩);基坑围护工程、车站主体工程、附属工程。车辆段总平面布置采用横列式,车站总长约301m,建筑面积约18198.75平方米,我单位承建约120m,规划设计标高在(6.000)左右,工程实施前需将场地平整至场平标高(4.500),车站顶板覆土深度约1.7~2.3m,温州北站主体结构标准段宽约24.1m,标准段及端头井段基坑深度约15.8-17.7m。本项目计划于2022年3月1日开工,于2023年2月28日完工,总工期12个月。
新建温岭至玉环铁路WYZQⅠ标温岭段起止里程为D1K1+420.0/DYK1+445(大溪跨甬台温铁路特大桥起点)~DK20+471(至李家山隧道出口),其中线下工程起点:左线D1K1+655,右线DY1K1+573;铺架工程起点:左线DK1+420.925,右线DYK1+445。正线长度为18.76公里,桥隧比98.3%,共5座特大桥、6座隧道。主要包括本标段站前主体工程、无砟轨道工程、制梁厂、制架梁(含桥面防水层及伸缩缝)及相应桥面系工程、接触网基础等。设大溪跨甬台温铁路特大桥左线9-14#墩、右线27-29#墩均以钢横梁门式墩分别跨越甬台温铁路,于D1K9+850.567设温岭西站高架站,全线最长隧道为5557.5m李家山隧道。新建隧道6座共11.079km,其中Ⅱ、Ⅲ级围岩8.795km,占隧道总长度的79.3%。全线设特大桥5座共计9.721km(其中单线部分长4.753km,包括连续梁15座,T构2处),涵洞1座,制架梁262孔,温岭西站设箱梁制(存)梁场1处。正线区间路基3段共计310.05m,区间路基土石方约4.6万方。温岭西站站场路基长度465m,填方约8.9万方。无砟轨道施工38.777km。项目开工日期:2022年3月1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5年8月1日,本批物资大致需求起止时间:开工至2024年11月18日。
此次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框架采购招标3500吨钢绞线,用于浙江区域在建及后续中标施工项目,采购量用完即止。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玉铁路项目为新建铁路杭州经绍兴至台州线温岭至玉环段(以下简称温玉铁路),起讫里程DK20+471.10~DK37+759.383,线路全长17.288km,工程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南部,途径温岭、玉环两市。主要施工内容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轨道工程。项目开工日期:2022年3月1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5年8月31日。
杭州富春湾新城春北片区开发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范围区域总面积1058.27公顷,主要包括中轴线北区、滨富合作区基础设施板块以及大、小源溪水系三大块。(总包合同为122.238亿元)我局总投资额暂定9.45亿元(含税)。具体工程规模:1、胜利路(富春湾大道-江滨南大道)工程位于富春湾新城春北片区,道路南起富春湾大道,北至江滨南大道,道路全长约415m,宽30m,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40km/h,城市次干路。2、工业路(大小源溪-规划路)工程位于富春湾新城灵桥片区,道路西起大小源溪,东至规划路,道路全长约1776.4m,东段宽16m,西段宽26m,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30km/h,城市支路。3、灵礼路(江滨南大道~富春湾大道)工程位于富春湾新城灵桥片区,道路北起江滨南大道,南至富春湾大道,道路全长629.6m,宽26m,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30km/h,城市支路。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30年11月。
2.2 招标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2.3 招标方式
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件号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GJX01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钢绞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2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 i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ii特殊要求:本次招标合同版本为通用合同,具体合同以招标人公司规定的版本为准。 |
GC01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2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2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两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GC02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2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2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两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 i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ii特殊要求:投标单位品牌必须在《温州市域铁路工程土建类甲控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录》中。 |
GC03、GC04、GC05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1年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19-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每年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i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铁道部65家钢厂名录)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原则上不超过3家),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ii本项目钢筋包件同一投标人至多中标一个包件。 |
XG01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1年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19-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每年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6.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7.其他要求:代理商可以代理多个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但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应品牌范围;生产厂不得与其代理商在同一包件中投标,生产厂或代理商应具备跨地域供应、集散能力。如无特殊说明,负差值应符合国标要求。 |
GJX02、GJX03 |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需具备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吨以上,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1年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2019年至今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须取得CMA计量认证资质)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至少提供两份)。 5.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每年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6.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等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 |
MJ |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生产商,并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要求:年产量400万孔以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1年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至少提供两份 2019年至今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投标产品具有“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证书。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最少两份2019年至今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物资供货业绩(须附合同复印件),并附对应合同的履约情况证明。 6.履约信用要求:具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017年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需附中国裁判文书网,.cn的查询结果截图);2017年至今没有因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导致企业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招标人所在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size: 12px"> 7.其他要求:①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②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等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开标后将排名前3的供应商报业主审核。 |
GC06、GC07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钢绞线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2份;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2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GJX04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钢绞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2份;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2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XG02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③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④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2份; ⑤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⑥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⑦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CY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③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2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
GC08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0、2021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两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4.资格审查方法及评标方法
本次投标人的资质审查采用资质后审的方式,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 30分,下午13时 30分至16时 30分(北京时间,下同)。
5.1.1投标人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将投标报名资料发扫描件及可编辑的word版本至邮箱826610988@(邮件主题格式为“投标人单位简称+CRCC-SHJC-2022-26”;压缩文件名称格式为“包件号+投标人单位简称”)。
投标申请所需资料:
①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见附件3);
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