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双鸭山区域烟煤-4001竞价公告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4. 交货日期:2022-08-08 至 2022-08-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运费、杂费】由【卖方】垫付的,运费、杂费由【】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__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代垫【运费、杂费】。
10. 是否含税:含税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001
| <2,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0.5
| ≥0.8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 |
灰熔点(ST)
| ℃
| ≥1,30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 |
五、奖惩标准
烟煤,采购热值区间4001及以上千卡/千克,价格为含税到厂价;收货人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一、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量系基于甲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甲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之日为准。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 Qnet,ar | Mt | Aar | Vdaf | St,d |
| 混煤 | ≥4001千卡/千克 | ≤10% | <50% | ≥30% | <0.5%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乙方组织,托运人为乙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甲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甲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
2. 以甲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如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甲方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开展合作,入厂验收发现煤质异常时,甲方应将该批异常煤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到厂确认,协商处理。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异常煤处理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指派专人到场进行确认,如不能按时到厂,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否则以甲方所取煤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煤炭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A.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差异分层,经分层取样化验,层间干基高位发热量差超过200千卡/千克认定为异常超差,低质层煤热值高于合同约定热值标准的,超差煤整车以低质层热值结算;层间热值超差且低质层热值低于合同约定质量下限的,整车按低质层热值计价且加扣合同约定100大卡单价进行考核结算。
B.收底煤若出现质量差异时,经双方协商并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可入厂验收加权结算;其它买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出现与整批质量差异,则该车不允许加权结算,问题煤只能按照质量考核条款考核结算。
C.煤中含有大量杂物(如木块,铁块,石头,冰块等)的,车杂物量超过该车煤量的0.2%的,按杂物量2倍乘以该批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处罚。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A.多车次出现上述(3.(3)条款)问题,问题车煤量超过该批次煤总量20%的,双方视情节协商不低于(3.(3)考核条款)进行考核,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B.存在盖帽、夹馅、铺底、贴帮等人为掺杂使假行为,掺假煤质量严重低于正常煤炭的视为严重质量问题,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5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主观意图明显的(多次、多批或反复出现),对供应商按整车煤重量的2倍乘以该批正常煤热值所对应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考核处罚,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煤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煤种 | 热值范围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混煤 | ≥4001千卡/千克 | 按照竞价结果确定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千卡/千克,元/兆卡)
热值每下降100价格下浮0.003;
热值小于等于3500,结算价格0.10.
热值小于等于3000,价格0.09单批次结算。
②挥发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加权平均挥发分29.99%至27%,结算价格下调5元/吨;
合同执行期加权平均挥发分<27%,结算价格下调10元/吨;
单批次挥发分<25%,单批次结算,结算价格0.05元/兆卡,当热值与挥发分同时出现单批次结算时,按照单批次最低价格进行结算。
③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内加权平均全水分(Mt)规定值 ≤10%,超过规定值时,每超过1%,结算价格下调6元/吨。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甲方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则由甲方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并另行签订价格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做任何调整。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杨志威
3. 联系电话:18249429994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