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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供水(一期)建设项目、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勘察(项目名称)勘察/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供水(一期)建设项目、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勘察(项目名称)已由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巴区发改行审可研【2021】 59 号、巴区发 改行审【2021】 15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1】 16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379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 380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其他业主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巴区发改行审可研【2021】 59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 379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 380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巴州区曾口镇。
2.2 建设规模: ① 整理工业用地 806 亩; 新建产业园配套标准化厂
房 10 万平方米, 工业(新源)大道 2700 米(其中 I 段长 1100 米、
宽 32 米; II 段长 1600 米、宽 16 米) , 配套管网、绿化、亮化等工
程。
② 新建日供水能力 2 万吨供水厂 1 座, 占地约 51 亩, 以及配套工程
建设。
③ 新建日处理 1.5 万吨污水处理厂 1 座, 占地约 27.64 亩, 以及配套
工程建设。
2.3 勘察服务期限:3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及服务范围:本项目全部勘察工作和全部测量(绘)工作;
2.5 标段划分:勘察一个标段
2.6 投资额:项目总投资 65000 万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表》。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18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房建或市政勘察项目。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 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4)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年 11月04 日开始登陆: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zwhjy.cnbz.gov.cn/)“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年11 月24 日10 时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45号九楼
邮 编:636600
联 系 人:孟先生
电 话:0827-5111619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海科大厦B座1008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郑女士
电 话:028-86669985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1年10月21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