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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单批次热值在3500千卡/千克及以上时按合同周期加权结算;合同期内,单批次热值小于3500千卡/千克时按单批次热值结算。
②硫分/水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二)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如对质量存在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次月10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现汇。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超过5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5%支付违约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十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卖方应于提供货物之前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90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暂停结算。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2.甲方入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热值低于3000千卡/千克时,硫分大于2%时,甲方有权停止拉运。 3.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4.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5.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联系方式 九、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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