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如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龙归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龙归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提供无现职国家公务员兼职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