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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宁波动车运用所及相关工程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动车所设备)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宁波动车运用所及相关工程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动车所设备)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2-06-02
详细内容:

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宁波动车运用所及相关工程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动车所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ZJ220261-01WZ-02WZ-03WZ-04WZ-05WZ-06WZ-07WZ-08WZ-09WZ-10WZ-11WZ-12WZ1. 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项目已由《中国铁路总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总计统函[2016]98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7﹞92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国铁集团及浙江省政府,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涉及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动车所设备)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下行正线甬台温铁路云龙站至沪昆铁路义乌站(不含)建筑长度188.303公里;上行正线自云龙站至沪昆铁路鹤田线路所建筑长度185.612公里。本线设置云龙、奉化、溪口、新昌、嵊州、南山湖、虎鹿、东阳、苏溪9个车站。其中:云龙、奉化为既有车站,苏溪为新设越行站,虎鹿为预留越行站,其余为中间站。

项目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I级;设计速度:160km/h(预留200km/h);正线数目:双线;线间距:200km/h地段4.4米;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一般3500米、困难2800米;限制坡度:6‰;到发线有效长度:850m;机车牵引种类:电力;机车类型:HXD系列,动车;闭塞方式:自动闭塞;建筑限界:满足开行双层集装箱列车条件。

宁波动车运用所及相关工程:新建宁波动车运用所、宁波东客车技术整备所改造、北仑站增设车辆装卸检修所的站后“四电”、动车检查库、生产生活房屋、站场相关配套工程和动车运用所走行线站后“四电”工程,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79040平方米。

2.2采购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附件3。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6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关于购买招标文件的函》,法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标书款汇款凭证、网上登记成功回执单、开票信息表(详见附件2)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后发送至605147810

@邮箱,再联系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详见招标公告附表,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汇款及其他形式的付款方式,售后不退。投标人应确保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将标书款汇至指定的账户,在汇款时必须注明招标编号和包件号。

标书款汇款信息:

开户名称: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 号:7005012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4.2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携带相关资料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大门总服务台办理投标人信息登记,详见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用户注册登记。

网上登记未成功的,不予售卖招标文件。4.3据国家税务规定,本次招标标书款发票的开具,须投标人提供开票信息,投标人需要填写《开票信息表》(详见附件2)。

4.4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售,不再发售纸质文件。

4.5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加投标的,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要求,将在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中扣1分/次。

5. 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后审。

6.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 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2年7月5日上午08:30时至9:30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7月5日上午9:30时;递交地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门指定区域(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7.2投标保证金形式及金额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7.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9.其他无。

10. 联系方式1.招 标 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99-8号

联 系 人:李巧巧

电 话: 0571-56237130

传 真: 0571-56735900

2.招标代理公司: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C座7层

联 系 人 :黄涛

电 话 :0571-56237122

邮 箱 :605147810@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招标公告附表项目名称: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宁波动车运用所及相关工程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动车所设备)招标招标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编号:TZJ220261-01WZ-02WZ-03WZ-04WZ-05WZ-06WZ-07WZ-08WZ-09WZ-10WZ-11WZ-12WZ

包件号

包件名称

序号

物资名称及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标书售价(元)

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

备注

01WZ

三层作业平台、轨道桥等

1

固定轨道桥(含踏步、护手等)



2700

200

60

2

单侧双层作业平台 (含防护网、翻板控制机构等)



2592

含双侧双层作业平台

3

固定式轨道桥



66

4

顶层作业平台及防护网



24

02WZ

在线移动式轮辋轮幅探伤设备

1

移动式轮辋轮幅超声波探伤设备 (含校验轮及试件轴)



2

200

70

2

便携式相控阵轮辋探伤仪



1

03WZ

地面电源

1

地面电源



1

200

10

2

DC110V移动式地面电源设备



1

04WZ

综合管线吊挂系统

1

综合管线吊挂系统

延米

2956

200

15

05WZ

安全监控系统、作业监控评价管理系统设备

1

检查库安全监控系统(含安全联锁、作业监控评价)



6

200

35

2

库内标识标志(含存车场停车指示牌)



1

3

动车组专用抢修悬轮装置



1

06WZ

空心轴探伤设备

1

移动式空心车轴超声波探伤设备



5

200

40

2

空心轴探伤对比试样轴



6

3

便携式空心轴探伤设备



1

07WZ

转向架更换设备

1

转向架更换设备



1

200

4

08WZ

不落轮镟床

1

不落轮镟床 (双轴,含视频监控及保温装置)



1

200

45

09WZ

公铁两用车

1

公铁两用牵引车(电池供电)



2

200

20

10WZ

轮对及受电弓检测系统

1

轮对踏面诊断设备



2

200

55

2

受电弓检测设备



2

3

便携式制动盘检测仪



2

4

车号自动识别系统



1

5

活动铝合金爬梯



2

11WZ

洗车机

1

动车组外皮清洗设备



2

200

20

12WZ

起重机

2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3t



1

200

1

3

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10/3.2t)



1







附件1:关于购买招标文件的函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

我公司关注贵单位发布了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宁波动车运用所及相关工程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动车所设备)招标公告,经研究,决定参与本次招标。

我公司已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登记手续,请将招标文件发送到___________邮箱。

本次招标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无误,由于信息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法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开票信息表

单位名称

请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纳税人识别号

请与税务局认证系统信息一致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所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准确无误,由于开票信息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公司名称:

(盖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附件3:新建金华至宁波铁路宁波动车运用所及相关工程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动车所设备)招标资格要求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1



三层作业平台、轨道桥等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主要物资(三层作业平台、轨道桥)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3)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人须提供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出具的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同类物资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提供影印件),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同类物资运用于国内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投标同类物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2



在线移动式轮辋轮幅探伤设备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在线移动式轮辋轮辐探伤设备和便携式相控阵轮辋探伤仪)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动车领域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物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适行)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主要物资(在线移动式轮辋轮辐探伤设备)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3



地面电源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地面电源和DC110V移动式地面电源设备)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单相地面电源与现场插座箱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有CMA或CNAS认证),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物资(地面电源和DC110V移动式地面电源设备)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4



综合管线吊挂系统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物资在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5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6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及授权制造商(OEM)产品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5



安全监控系统、作业监控评价管理系统设备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主要物资(安全监控系统、作业监控评价管理系统设备和动车组专用抢修悬轮装置)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3)投标人须具有安防工程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物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适行)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主要物资(安全监控系统、作业监控评价管理系统设备)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6



空心轴探伤设备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空心轴探伤设备和便携式空心轴探伤设备)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车辆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主要部件(超声探伤仪的探伤单元、超声换能器的探头)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有CMA或CNAS标志),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物资(移动式空心车轴超声波探伤设备、空心轴探伤对比试样轴和便携式空心轴探伤设备)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及终验收报告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设备终验收之日起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7



转向架更换设备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人须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出具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同类物资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提供影印件),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同类物资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8



不落轮镟床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物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适行)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物资(不落轮车床(双轴))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9



公铁两用车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物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适行)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物资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10



轮对及受电弓检测系统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轮对及受电弓检测系统和便携式制动盘检测仪)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物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国铁集团(原铁道部适行)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主要物资(轮对及受电弓检测系统)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11



洗车机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必须通过国铁集团(原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原铁路局)车辆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提供影印件),不接受上述范围以外的技术评审、审查或认证文件。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投标人须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出具的投标物资和关键部件(毛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2)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 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物资运用于国内铁路动车段(所)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及终验收报告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动车段出具的终验收之日起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序号



物资名称



资格条件



12



起重机



1.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投标项目符合其经营范围。



1.2 许可认证:(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人须具备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B级桥式起重机或A级桥式起重机资质。



1.3 财务能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3 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含)年以后的,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1.4 质量保证能力:



(1)起重机安装必须符合GB50278-20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所提供的起重机必须是投标人自行设计、制造的最新设备;



(2)投标物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



(3)投标人须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5供货业绩: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一份近3年(2019年3月1日以来)投标同类物资的供货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影印件,取得业绩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及该业绩对应的设备管理单位出具的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提供影印件)。



1.6 履约信用:



(1)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1.7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 个及2 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1.8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9 本次招标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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