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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月-02竞价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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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发布时间: |
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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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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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奖惩标准
(一)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发货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应选用同类车型、装车重量基本一致,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重污染天气期间出卖人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或燃气车辆标准,同时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燃煤运输。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调运管理告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Qnet,ar≥2500 | 中标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400≤Qnet,ar<2500 | 中标价-0.00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300≤Qnet,ar<2400 | 中标价-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200≤Qnet,ar<2300 | 中标价-0.003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2100≤Qnet,ar<2200 | 中标价-0.00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发热量日考核:Qnet,ar<2100千卡/千克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当Qnet, ar<2100千卡/千克时当日来煤量按日批次单独核算,价格以2100≤Qnet,ar<2200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不到100千卡/千克按100千卡/千克进行考核),煤价下降0.004元/兆卡。 | 2.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硫份St,d | 1.0<St,d≤1.2 | 0.01 | -0.6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硫份St,d | St,d>1.2 | 0.01 | -0.6 | 1.0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其中出现上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挥发分Vdaf | 18≤Vdaf<20 | 0.01 | -0.05 | 2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挥发分Vdaf | Vdaf<18 | -- | -45 | -- | 单批次 | -- | 出现上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1 | 全水Mt | 16<Mt≤18 | 0.01 | -0.03 | 16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全水Mt | Mt>18 | 0.01 | -0.03 | 16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出现上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110%之间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 80%≤到货率<9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1元/兆卡 | | 70%≤到货率<8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2元/兆卡 | | 60%≤到货率<7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 | 到货率<6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6元/兆卡 | | 110%<到货率≤120% | 超出部分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2元/兆卡 | | 到货率>12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6元/兆卡 | 因不可抗力或因买受人原因发运量超出约定范围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4. 本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违约责任1.若买受人发现出卖人煤中有杂物、夹层、水分异常、掺杂使假及煤质异常,按照买受人《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且若是掺杂使假煤款推迟6个月支付。
2.出卖人应在装车24小时前通知买受人装车计划,在得到买受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要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买受人(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单位、发站、车数、车型、煤质情况等信息;联系电话13939800598、03983862496),每出现一次未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从当月煤款中扣除10000元。
3.出卖人严格执行买受人厂内运煤车辆管理办法,违者按照《安全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竞价履约保证金:
竞价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万元,供应商在竞价前需通过银行电汇形式将竞价履约保证金缴到公司指定账户,燃料采购部在接到供应商竞价缴纳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期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后,供应商提出申请,燃料采购部书面通知财务管理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竞价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如未提出申请,竞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若出卖人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未进行燃煤供应,买受人将扣除全部竞价履约保证金,并终止买卖合同。若因买受人调运原因、环保原因、降价原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停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竞价履约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至出卖人账户。供应商供应燃煤与合同煤质严重不符的,公司有权停止采购该供应商燃煤,并扣除全部竞价履约保证金。
5.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卖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该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买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第三方费用等。
6.若经抽查,煤炭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粒度连续三天未达到合同要求,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停运,并立即整改。
(七)不可抗力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06月01日至2022年06月15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受人四份,出卖人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贾玉军
3. 联系电话:1369398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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